買了保險后生病做手術,卻因為沒有選擇合同約定的開腹方式治療,被保險公司拒賠。近日,蕪湖市灣沚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未選擇合同上治療方式 保險公司拒賠
俞某某作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投保重大疾病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分為三組,其中A組第13種類別為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開腹手術。2022年,俞某某因腹部不適入院治療,經醫院CT引導下腹腔穿刺置管引流術(微創引流)治療出院,出院診斷為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重癥。
保險公司以合同約定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需開腹手術治療為由拒絕理賠。俞某某起訴至灣沚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0萬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俞某某所患的急性壞死性胰腺炎經過了微創引流治療,并非保險條款約定的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開腹手術,故不承擔保險責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不能因被保險人未選擇合同指定的治療方式而拒絕理賠。
該條款無效 保險公司應理賠
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明確約定重大疾病保險范圍包括急性壞死性胰腺炎,俞某某所患疾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而合同關于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開腹手術治療方式的限制,非屬對疾病癥狀解釋和描述,排除了被保險人享有的對疾病治療方式的選擇權。按通常理解,重大疾病并不會與某種治療方式相聯系。對于被保險人來說,其在患有重大疾病時,往往會結合自身身體狀況,選擇具有創傷小、死亡率低、并發癥發生率低的治療方式而使自己所患疾病得到有效治療,不會為確保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而采取保險人限定的治療方式。
保險公司以限定治療方式來限制俞某某獲得理賠權利,免除自身保險責任,該條款應認定無效。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限定期限內向俞某某支付保險金10萬元。
法官提醒稱,隨著醫學科技的進步,外科手術逐步向微創化發展,許多原先需要開胸或開腹手術,已被腔鏡或介入手術取代。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投保時的治療方式來限定保險人身患重大疾病時的治療方式不符合醫學發展規律,更不能據此拒絕理賠。
(彭家培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