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企業開辦手續;政務服務實行一窗受理、分類辦理、統一出件;實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合肥市一波優化營商環境的法規來了。記者從合肥市人大常委會12月8日下午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合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開辦手續一個工作日內完成
合肥市政府秘書長羅平在發布會上介紹說,自2019年以來,合肥市連續5年迭代實施600多項改革舉措,今年,按照省政府統一部署,啟動營商環境改革示范區建設,各級、各部門在優化營商環境改革實踐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經驗,營商環境改革取得明顯成效,但也還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項,與先發城市和廣大市場主體的期望相比還有差距。《條例》的出臺施行,不僅將合肥市的成熟改革經驗上升為法律規范,有利于打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而且也將進一步破解市場主體辦事創業更多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推動我市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關于市場環境,《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企業開辦手續。企業申請設立應當實行一窗受理、一網通辦,有關事項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
企業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平臺,一次辦結企業登記、員工參保登記、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銀行預約開戶和公章、發票、稅控設備免費申領等事項。
依托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推進企業設立智能審批,提升審批效率。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時,應當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辦理的經營許可事項,并及時將有關企業登記注冊信息推送有關部門。有關部門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由,限制其辦理有關經營許可事項。
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化企業注銷辦理流程。對有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法清算后及時辦理注銷。
逐步實行同一登記機關企業注銷與行政許可注銷同步辦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規定,依法保障不同市場主體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水、電、氣、熱、通信等公共服務資源。
政務服務實行一窗受理、分類辦理、統一出件
關于政務服務,《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設,設立網上辦事引導、智能客服功能,簡化網上辦理環節和流程,提供簡單便捷、好辦易辦的服務。
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負責統籌、指導政務服務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政務服務清單和辦事指南,并向社會公開,明確有關事項辦理條件、辦事材料、辦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內容,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辦事指南規定之外的申請材料。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外,本市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辦理,線上線下并行提供服務。政務服務事項的線上線下辦理標準應當一致,市場主體可以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有關部門不得限定辦理渠道。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對政務服務事項、被評價對象、服務渠道等的評價制度,評價和回復應當公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場所建設,建立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和村、社區便民服務站,提供滿足工作需要的條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統一政務服務場所名稱、標識,實行工作人員掛牌上崗。
各類政務服務事項,除對場所有特殊要求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應當全部進駐政務服務場所,在窗口全流程集中辦理。
政務服務場所應當設置綜合辦事窗口,實行一窗受理、分類辦理、統一出件。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服務窗口規范化建設,建立首問負責、一次告知、限時辦結等工作機制。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員不得拒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拒收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糾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證明事項清單,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事指南等內容,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動態調整公布。未納入證明事項清單以及已經錄入政務共享信息系統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條例》規定,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平臺,會同有關部門優化不動產登記流程,減少辦理環節,縮短辦理時限。逐步實行市、縣(市)區不動產登記、交易、繳納稅費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一窗受理、并行辦理,一套材料、一次辦結、水電氣零材料聯動過戶。
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關于支持保護,《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惠企政策兌現工作機制、惠企政策綜合服務平臺,實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及時辦理各項退稅退費。
對依法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不得收取目錄清單之外的費用和保證金。
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實行以金融機構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保證金,對信用記錄良好的市場主體,可以免收投標保證金、減免履約保證金。
《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主體需求,建立開放、精準、有效的人才引進、培養、評價、激勵機制,落實各類人才落戶、醫療、子女入學、配偶就業、生活補助、住房租購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監督檢查應減少對市場主體的影響
關于監督管理與執法,《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實行現場檢查,不得擅自改變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標準,減少對市場主體的影響。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明確程序、加強聯合執法,實行不同部門之間監督管理標準互通、違法線索互聯、處理結果互認。
同一部門同一時期對同一檢查對象實行多項檢查的,應當合并進行。不同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應當實行聯合檢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審批、監督管理、執法、司法相互銜接的協同聯動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建立市場主體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實行檢查時,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檢查事項以及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樹立創新、前瞻、協作和寬容的理念,實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依法實行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此外,《條例》規定,鼓勵在法治框架內開展先行先試和探索創新。對于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因先行先試,或者進行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改革,為推動發展而出現過失,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政策調整未達到預期效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依法免除或者減輕責任:(一)決策和程序符合規定;(二)個人和單位沒有牟取私利;(三)未與其他單位和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武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