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兒子順利通過公務員面試,淮南市的張女士輕信某公司公考面試“包過”的承諾,與該公司簽訂《合同自愿書》,交了30萬預約金,結果不僅沒有等到好消息,預約金也討要無望。近日,淮南中院審理了這起合同糾紛案,法院二審認定合同無效。
簽“包過”《自愿書》 公考失敗打官司
張女士為了能讓兒子順利通過公務員面試,2022年2月與淮南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合同自愿書》,約定該公司收取辦事預約定金,等張女士兒子通過公考面試,順利報到后,算入總錢數,總錢數另行結算;事不成,公司則退回預約定金。
合同簽訂后,張女士陸續轉款30萬元。
因張女士兒子考公失敗,于是向該公司討要預約定金。但是該公司的負責人余某已去世,遺產由其子女繼承。雙方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張女士起訴至淮南市田家庵區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我國的公務員錄用是按照依法公開公正、規范嚴格的招考程序,有著公平、平等、競爭、擇優的錄取原則。
張女士陳述其與淮南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合同自愿書》系幫助其兒子操作公務員面試通過,并支付了30萬元。該公司通過收取高額費用向張女士承諾為其兒子操作公務員面試通過,其行為客觀上違反了公務員錄用的相關規定,對于客觀公正的人才選拔機制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該合同違反公序良俗,應認定無效。
根據現有證據,該公司已退還張女士20萬元,剩余10萬元未退。一審法院認定,張女士要求淮南某人力資源公司返還剩余10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違背公序良俗 合同無效
法院查明,淮南某人力資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法定代表人為余某,注冊資本1000萬元,余某認繳出資額800萬元,但是股東實繳出資額均為0元。
由于張女士當初將30萬元均打入了余某的個人銀行賬戶而非淮南某人力資源公司賬戶,且之后余某也是通過現金方式向張女士返還了20萬元,所以余某作為該公司的股東,以其個人賬戶代公司接收張女士支付的款項,并在之后又通過個人向張女士退款,造成其個人財產與法人財產無法區分,構成財產混同,余某應當對返還張女士的10萬元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余某已去世,其子女應當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對余某的債務承擔退賠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淮南某人力資源公司一次性返還張女士10萬元,余某子女以其繼承余某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對此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不服,向淮南中院上訴。被告認為,《合同自愿書》約定的是工作安排,并沒有所謂的操作公務員面試的記載,而且面試很多人經驗不足,也需要進行相對應的面試培訓等服務,為公務員面試提供各種培訓服務并不違法。
淮南中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當事人在《合同自愿書》中約定“共同完成工作安排之事”直至“乙方報到上班后”,又約定30萬元大額報酬,從合同文義、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況、張女士的陳述來看,可以認定簽訂《合同自愿書》系淮南某人力資源公司幫助張女士兒子操作公務員面試通過。雙方當事人妄圖違規“操作”公務員面試,危害國家招錄公務員正常秩序,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及誠實、守信的善良風俗,案涉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涉案該公司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淮南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為化名)
(通訊員 方碩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