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 近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了修訂后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司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么要修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
答:2012年8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監察部聯合頒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暫行規定實施十多年來,對嚴明事業單位紀律規矩、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事業的發展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工作形勢任務發生較大變化,要求及時修訂暫行規定。
一是要貫徹新精神。黨的二十大對加強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提出明確要求,這些新精神應當及時體現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工作中。二是要銜接新政策。2018年,監察法將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納入了監察對象。2020年,政務處分法對此部分人員的處分工作作出了新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工作需與新政策保持銜接和平衡。三是要解決新問題。如國家人口計劃生育政策已有重大調整,不宜再將“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列為處分情形等,需要對原政策進行相應的調整。
問:規定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規定共六章四十五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第二章“處分的種類和適用”,主要明確處分種類和受處分的后果。第三章“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主要明確各類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及適用的處分。第四章“處分的權限和程序”,主要明確處分的權限、程序和處分決定的內容。第五章“復核和申訴”,主要明確復核、申訴的程序和時限。第六章“附則”,主要明確紀律要求等相關事宜。
問:規定明確了哪幾個方面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違法,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等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紀律責任。落實黨中央部署要求,結合近些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工作的實際情況,規定明確,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政治紀律、違反組織人事紀律、違反工作紀律、違反廉潔從業紀律、違反財經紀律、違反職業道德和違反社會公德等七個方面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給予處分,并根據情節輕重明確了相應的適用處分種類。
問:對貫徹落實規定有什么具體部署?
答:我們在印發的通知中,已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結合實際抓好規定的貫徹落實提出明確要求。近期,我們還將開展系列宣傳,并通過會議、培訓等多種形式,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把規定納入組織人事部門有關培訓班的重要內容,幫助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準確把握政策,嚴格執行政策;指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結合行業實際情況,根據需要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跟蹤了解貫徹落實情況,加強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確保規定順利實施、落地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