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蜀麓市場所接到舉報線索,稱抖音平臺用戶發布的視頻應屬于廣告,但未標記“廣告”,易造成混淆,認為其行為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
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的情形外,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同時,該辦法第25條和廣告法第59條,也明確了廣告發布者未標明“廣告”將被處10萬元以下罰款。
據調查,抖音用戶“某奶油”在平臺發布了某私房菜的探店視頻,視頻中對店內環境、菜品口味進行了詳細地介紹,并附帶有團購鏈接,作為廣告發布者其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
當前,網絡平臺自媒體用戶以消費者身份進行體驗分享、效果展示,讓潛在的消費用戶感受更直觀、互動性更強,作為一種創新的模式,其帶貨效果也得到了廣泛的認可。但此類“達人探店”“達人種草”具有多樣性、隱匿性,各類虛假宣傳也讓消費者頻頻“踩坑”。所謂的“達人”“網紅”并非游離于法律之外,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規定,“附帶鏈接”作為發布內容是否屬于廣告的重要特征,若符合上述特征又未標記“廣告”則可以認定違法。對于未附帶鏈接的分享和體驗信息,尚難以辨認,仍依靠自媒體用戶自覺,同時平臺也應承擔標識監管、內容審核等相應責任。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劉曉然 通訊員 馬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