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員為眾人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因其職業的特殊性,他們的休息時間往往不固定,那么外賣員在“小休”期間在平臺上點擊“小休”后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責任該如何承擔?近日,銅陵銅官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外賣員騎車撞人致對方身亡
馮某任職銅陵元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息公司)從事外賣配送服務。
馮某下午工作班次時間為16時至21時,晚20時左右,其完成單次配送并在平臺點擊“小休”后,駕駛兩輪電動車前往一小吃街吃飯,行駛在半路上與何某駕駛的兩輪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何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何某立即被送往醫院治療,后經搶救無效身亡。
何某家屬將馮某、信息公司以及保險公司訴至銅官區法院,請求賠償包括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各項損失。
法院審理查明,馮某駕駛的車輛為兩輪輕便摩托車,其與何某對此起交通事故的發生負同等責任,何某因此起交通事故造成各項損失共計47萬余元。馮某就職的信息公司在某財險上海分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賠償限額為60萬元,馮某為雇主責任險清單所列雇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法院: 用人單位應擔責
馮某認為,事故發生時,其雖點擊“線上小休”,但仍處于上班待命狀態,屬于工作時間,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信息公司、某財險上海分公司均認為馮某已完成當日最后一單配送任務并點擊“線上小休”,事故發生時馮某并非執行工作任務而是個人行為,用人單位不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事故發生時,馮某雖處于“小休”狀態,但基于外賣配送行業靈活性的工作特點和模式,不能僅以騎手所在地點或“小休”狀態來確定其是否處于工作狀態以及是否從事與工作相關的行為。馮某在事故發生時仍處于上班時間,雖點擊“小休”去吃飯,但吃飯乃維系人體機能正常運行所必須,且是與外賣工作相關的具有補充性、預備性、輔助性的準備工作,故信息公司、某財險上海分公司的抗辯意見,有悖常理,不予認可。
法院認為,因馮某是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同等責任,故用人單位對上述損失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事故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信息公司承擔。據此,銅官區法院判決某財險上海分公司賠償何某家屬23萬余元。
(崔玉萍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