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養了一只禁養犬種,結果跟別的寵物犬“打架”還咬傷了犬主人,又拒絕承認“肇事犬”是自己所養。8月2日記者從蕪湖鳩江區法院獲悉,近日鳩江區法院速裁團隊就審理了一起烈性犬傷人的案件。
2023年2月24日,原告在蕪湖市鳩江區某小區牽著狗繩遛狗(銀狐犬),遇到被告牽著狗繩遛狗(比特犬)。據小區監控視頻顯示,被告牽的比特犬突然沖向原告牽的銀狐犬,咬住銀狐犬的脖子處。直至雙方拖拽著兩只狗離開監控區域時,比特犬仍未松口。在雙方將狗分開后,被告先行離開現場。隨后原告發現自己右手被比特犬咬傷,且被告一直未返回便報警處理。蕪湖市公安局鳩江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找到被告,此時被告卻否認比特犬是其飼養的,原、被告雙方調解未果,訴至法院。
根據《蕪湖市重點管理區內禁養烈性犬只名錄》所列舉的禁養犬種,本案案涉比特犬屬于禁養犬種,但被告辯稱比特犬并非其飼養的,而是流浪狗,且比特犬的咬傷應是比較嚴重的,而并非像原告的傷口呈點狀。
法院審理查明,根據小區監控視頻顯示,被告于2023年2月23日、24日均在小區內遛比特犬,犬只管理中心于事發當日從被告家中搜查出比特犬并沒收,可見被告系案涉比特犬的飼養人或管理人。
再根據事發當日監控視頻顯示,原告用手拉住銀狐犬脖頸處的狗繩試圖分開兩只狗,被告用腳踢踹比特犬后,比特犬短暫松口再次咬住銀狐犬的背部,結合事發當日原告的門診病歷等,足以形成完整證據鏈條,可以高度證實原告手部的傷口系案涉比特犬咬傷或用牙齒擦傷的事實,被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被告的相關辯解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近日法院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455元。原被告雙方均對判決結果表示認可,被告亦在收到判決書后第一時間履行了自己的賠付義務。(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李萌 實習生 張定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