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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自曝被“套路貸”借款68萬 記者梳理案件六處疑點
來源:安徽商報 責任編輯:張雪子 分享到 2023-07-18 13:50:23

日前,河南周口牛某在網上自曝落入“套路貸”陷阱,稱向畢某借款68萬元,年化利率最高達到84%,已經支付104.5萬多利息,但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在兩次判決時均判定償還本息超580萬。

為了解真相,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先后聯系到原告畢某的兒子左某(畢某本人目前身體欠佳,未能采訪)、原告證人劉某、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以及被告牛某等人進行采訪。

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自2020年12月至今,長達2年多時間,雙方已經在法庭上爭辯多個回合,但未有最終結果。牛某甚至直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偏袒,偏信原告的證人證言,置案件中的多處疑點不顧。”

隨著采訪的深入,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發現,在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存在多處疑點,被告牛某堅稱遭遇套路貸,12張借條中僅僅認可4張,其余借條并非真實借貸關系、原告涉嫌提交偽造證人書面證言、判決依據采納已退卷的鑒定報告等六處疑點。

對于該案中多處疑點,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曾致電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進行采訪,截至發稿前,未收到回復。

疑點一:12張借條有8張被告不認可

2021年1月1日,一張法院傳票送到了牛某的手里。此時牛某才知道被畢某告了。更讓牛某吃驚的是,畢某主張法院依法判令償還借款本金356.5萬元及利息。

畢某向法院陳述,2015年至2017年,牛某多次向其借款,并出具12張借條。分別為:2015年8月12日借款金額10萬元,每月付利7000元,即月息7分;

2015年8月20日借款金額40萬元,每月付利2.8萬元,即月息7分;

2015年9月24日借款金額10萬元,每月付利7000元,即月息7分,

2015年11月12日借款金額8萬元,每月付利5600元,即月息7分;

2015年12月6日借款金額72萬元,每月付利5.04萬元,即月息7分;

2016年1月7日,借款金額15萬元;每月付利息1.05萬元,即月息7分;

2016年5月12日,借款金額5萬元,每月付利息3500元,即月息7分;

2016年9月25日,借款金額40萬元,每月付利息1.2萬元,即月息3分;

2017年2月13日,借款金額6.5萬元,月利息4550元,即月息7分;

2017年3月23日,借款金額40萬元,每月付利2萬元,即月息5分;

2017年12月3日,借款金額50萬元,每月付利息5000元,即月息1分;

2017年12月8日,借款金額60萬元,月息1分。

對此,牛某堅稱自己是被套路貸了。2006年,在一次偶然的機會與畢某認識,隨后逐漸熟識。2015年8月至11月,因承包貨站時與他人產生經濟糾紛,牛某便先后4次從畢某處借款共計68萬元。并向對方出具了4張借條,約定月息7分,年利率高達84%。

據牛某回憶,期間,每月都能正常付息。但是,2015年12月后,畢某找到了牛某,聲稱4張借條太多,不方便保管,讓牛某將4張借條合計在一起。同時將一部分利息也折算在其中。在畢某的勸說下,牛某出具了一張72萬的借條,同樣約定月息7分。

“此后不久,畢某卻以需要用錢為由,要求我還錢。我那時經濟困難,無法還錢。畢某便出主意讓我再次出具借條,然后幫我從別處借錢。”2016年1月7日,在畢某的要求下,牛某又出具了一張15萬的借條,約定月息7分。

高達84%的年利息,讓牛某逐漸無法承受。自2016年3月開始,牛某無法正常按時還息。此后至2019年初,畢某以同樣的理由讓牛某另外出具6張借條,總計金額201.5萬元。

“事實上這些借條并不是真實的借款,她都是以各種借口讓我出具借條,實際上并沒有給我錢。”對于上述8張借條,牛某解釋說。

由于平時二人關系要好,牛某并未懷疑上述8張借條會有不妥。“事實上我也沒有算過到底欠多少錢,很多的借條并不是真實的借款。”

疑點二:原告提交的證言系偽造卻被法院“忽視”

在該案一審過程中,為了證明自己的資金來源和與被告牛某的借貸關系真實存在,畢某向川匯區人民法院提交了張某、劉某、范某的書面證言。

2021年1月12日,畢某向川匯區人民法院申請了證人劉某、范某出庭作證。

根據一份落款時間2021年1月14日署名劉某的書面證言顯示,劉某分別于2016年9月、2017年3月、2017年9月借給畢某共計148萬元。證言中,還明確表示“當時畢某給我說她一個朋友牛某需要用錢,問我有沒有閑錢……”

然而,牛某發現,劉某的書面證言字跡與其本人在庭審記錄以及出庭作證保證書上簽名字跡不一致,懷疑系偽造,遂于2021年3月24日向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提交《關于將原告畢某涉嫌虛假訴訟罪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偵查申請書》,但此舉并未能引起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的重視。

為了驗證自己的懷疑,2023年6月30日,牛某委托廣東明鑒文書司法鑒定所對上述劉某書面證言字跡和其在庭審記錄簽名字跡、出庭作證保證書簽名字跡進行比對鑒定。2023年7月6日,廣東明鑒文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結果顯示,書面證言字跡與劉某字跡并非出自同一人。

安徽商報記者曾電話聯系到劉某,對方表示:“我不認識牛某,我只是把錢借給了畢某,她把錢借給誰,我并不清楚。”2023年7月18日,安徽商報記者再次致電劉某對書面證言真偽情況進行核實,劉某在電話中表示:“我都忘記了,有什么情況去跟法院聯系。”

同一天,安徽商報記者還致電另一名證人范某,但其在出庭《保證書》上預留的手機號碼已經停機。《保證書》顯示,范某為河南某公司總經理。企查查顯示,范某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持有100%股權。安徽商報記者又撥打該公司預留手機號碼,始終無人接聽。資料顯示,目前該公司已經破產,范某本人也牽涉多起借貸糾紛中。

疑點三:前后矛盾的借條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采訪中發現,在這起民間借貸糾紛中,有多處疑點,值得推敲。自2016年9月起,在牛某已經連續發生違約的情況下,畢某依舊分5次借給牛某196.5萬元現金。此外,最后2張借條實際出具時間與落款時間相差一年之久。

畢某在訴訟中聲稱,牛某在2016年下半年就不能按時償還本金和利息。與畢某言辭相左的是,涉及本案的12張借條中,有5張借條是在2016年9月25日后出具的,總計金額為196.5萬元。

“很難想象,在我已經屢次違約的情況下,對方還依舊分5次借我196.5萬元現金,是出于何種心理?難道不害怕我賴賬不還嗎?”牛某在采訪中說。

同時,在本案中涉及到的12張借條中,落款時間為2017年12月3日借款50萬元現金和2017年12月8日借款60萬元現金的2張借條與實際出具時間相差一年之久。

據牛某回憶稱,上述2張借條是在畢某威逼下出具的,實際出具時間為2019年左右。“當時,我女兒快要結婚了,對方以此為要挾,否則將會帶人去我女兒婚禮現場鬧事。甚至還揚言要去我兒子的學校去要錢。”

畢某在提交給法院的辯護詞也承認,上述2筆總計110萬的借條是在實際借貸關系發生1年后才要求牛某出具的。

“這樣的操作顯然不符常理,按照她在法庭上所述,這些借款都是以現金的形式借給我。常理中,我應該在拿到借款的當時就給她出具借條,等到一年后才要求出具借條,顯然有悖常理。”

疑點四:隱蔽的借款

在民間借貸過程中,除了出具借條外,借款雙方一般都會找一個彼此熟悉的朋友作為見證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產生。但是,在這起借貸糾紛中,關于二人的借款情況,卻鮮有人知。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先后聯系采訪了牛某身邊多位好友及員工,但均表示對此事并不知情,直到雙方鬧到法庭后才知曉此事。而牛某的丈夫也是在收到法院傳票后才得知此事。即便是畢某的兒子左某也對此事表示不知情。

據牛某的店員閆某介紹,在2015年至2017年之間,畢某多次來到牛某的家紡店,但是每次來都是以各種理由將牛某約到外面,很少談及雙方的借款事宜。“但是我還是隱約感覺到二人之間是存在經濟往來的情況,但是牛某也一直未曾提及此事,直到牛某接到法院傳票的時候,才清楚此事。”

對于這位昔日的老板,閆某評價是“為人熱情大方,好結交朋友,對人真誠,從不設防。”她個人認為牛某被騙的可能性較高。

據閆某說,在2015年至2017年間,牛某的家紡店生意一直較好,有時候一天的流水就高達10多萬,低的也有幾萬。店鋪沒有那么大的資金缺口,完全沒有借幾百萬的必要。“牛某本人也沒有賭博、高消費等不良習慣。如果真的有借款,兩三百萬的現金不可能憑空消失。”

程某是牛某家紡店鋪附近的居民,二人自2018年認識至今已有5年。據程某介紹,關于二人的借款事宜,一開始也并不清楚。但是她經常在牛某的店里見到畢某,每次來了都會顯得神神秘秘,很少在人多的時候談及欠款的事。“牛某太實在了,無論是誰,都會掏心掏肺的對人家,也從來不設防,我說過她很多次,但是都沒用。這個事牛某被騙的可能性很大。”

據牛某回憶,有一次她與畢某因為還錢的事,鬧的不愉快。畢某要帶她去別的地方談談,遭到拒絕。后來去了雙方都認識的趙某家,協商處理此事。

對此,趙某向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確認此事。但對于二人具體談論了什么內容,趙某卻表示當時二人是在臥室房間里談的,并不在現場,無法得知具體內容。對于二人的借款具體情況也是后來才知曉。“在這個事情上,兩個人中肯定有一個人在說謊。”

疑點五:年利率高達84%的高利貸

對于牛某與畢某借貸糾紛,雙方各執一詞,孰真孰假,暫且不提。但是在二人借款中約定的利息卻是法律明文禁止的高利貸。上述12張借條中,有8張借條約定月息7分,即年利率84%。另外4張借條月息分別為5分、3分和1分,即年化利率60%、36%和12%。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民間借貸的利率通過兩條線劃分為了三個區間,這就是民間借貸領域的“兩線三區”,其中受法律保護的最高借款利率是24%,超過36%的部分利率約定無效。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出臺,受司法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由24%變成了以LPR的4倍。

但是,法院在審理此案過程中,并未正視該案中涉及到的高利貸情節,只是將牛某超額支付的利息部分抵扣了本金。

針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中的諸多疑點,記者曾致電左某進行采訪核實,對方表示:“我母親現在身體不太好,這個官司已經好幾年了,我從開始就沒有介入,了解的情況也不多,具體的情況可以聯系律師。”7月18日,記者再次致電左某,但是電話被拒絕,隨后記者又以短信的方式表達采訪的意圖,至截稿前,對方未回復。

疑點六:判決采納已退卷的司法鑒定書

2021年4月19日,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委托河南昱源信會計事務所(普通合伙)對該案中涉及到的借款本金354.65萬及支付利息104.5萬進行司法審計。

2021年5月15日,河南昱源信會計事務所(普通合伙)出具鑒定意見書。該意見書明確表示“經檢驗鑒定得出,對于12筆本金356.5萬元借款中,都有牛某所出具的手寫借條。從畢某所提供的銀行流水和劉某良借款明細反映只有2筆借款是通過轉賬形式轉給牛某,其余10筆未見畢某與牛某轉款記錄,是以現金形式支付或者是畢某借劉某款再轉借給牛某。但是,所提供資料除了轉款支付的2筆以外,剩余10筆無法表明銀行流水上所標注的取現情況是用于畢某與牛某借款中;也無法反映畢某與劉某之間存在的真實借貸關系以及畢某與劉某之間的借貸用于牛某借款中。”

此外,河南昱源信會計事務所(普通合伙)經過鑒定得出,畢某與牛某借款糾紛案中,截至2021年4月30日,牛某所欠畢某本金按照324.8萬計算,應付利息為255.5萬。

根據《河南昱源信會計師事務所關于是否向川匯區人民法院出具退卷函的情況說明?》顯示,

2021年6月30日,河南昱源信會計師事務所向川匯區人民法院出具的退卷函,聲稱:“當事人牛某提出不同意見,并向我們的行業主管機構進行了申訴。我們經過慎重研究討論,并與行業主管機構溝通,認為現在雙方的爭議主要集中在 12 張借條的真偽及其所代表的本金和利息的內涵,這已經超出了我們能夠認定的范籌,但是其對鑒定結果卻影響很大,也會極大影響報告的結論。基于以上情況分析,我們決定撤回已經提交的《鑒定意見書》。”

但提出退卷以后,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提出:“作為中介機構,僅根據現有證據提出鑒定結論,具體證據真偽的鑒別,由法院來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來確定。所以說,不能因為證據存在瑕疵,就當然認定為退卷。”

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在一審中認定,牛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畢某支付利息104.5萬元。并認定牛某借款356.5萬事實成立。

2021年9月26日,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牛某償還原告畢某借款本金324.8萬余元,利息255.5萬余元(剩余利息以本金324.8萬計算,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牛某不服上述判決,提出上訴。2021年12月15日,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審認定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23年2月16日,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重審后,作出與一審相同的判決結果。牛某再次上訴。

針對本案中的多處疑點,7月10日,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致電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進行采訪,對方表示:“需向宣傳部備案后才能聯系采訪。”同時,對方要求可以先將采訪提綱及案件號發給他。

按照對方的要求,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將采訪提綱等相關信息以短信的形式發給了對方。隨后聯系到周口市川匯區宣傳部,就采訪事宜進行說明,在得到宣傳部的許可后,再次以短信的形式聯系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告知已得到采訪允許。但是至發稿前,未收到對方回復。

據了解,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安徽商報將繼續關注!

(安徽商報融媒體 見習記者 戴賢超 記者 常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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