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上原告的姓名,與原告的身份證上的姓名讀音相近但字不同,手持這樣的欠條去法院打官司,能要回債務嗎?近日,宣城市宣州區法院就判決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家住宣城的男子傅某明訴稱,魏某某經營裝潢公司,因公司裝潢業務需要,曾聘請其為裝潢工程做打墻等工作,在裝潢工作中,魏某某拖欠人工工資款3.3萬元未支付。
為此,魏某某于2022年1月向傅某明出具欠條一張,約定該欠款分三次還清。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對方未予付款。傅某明起訴至宣州區法院,要求對方償還其工資欠款3.3萬元。
法院審查發現,2022年1月,魏某某關于其欠傅某明的勞務費向傅某明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付某民人民幣3.3萬元整。分三筆還清,日期為端午節、中秋節、年底。”
法院審理認為,魏某某關于欠傅某明的工資款出具欠條,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欠款事實清楚。雖然欠條上的債權人為“付某民”,但是與原告傅某明的姓名讀音相近,且欠條原件由原告收執,本院確認傅某明是案涉欠條的債權人。
案涉欠款到期后魏某某經催討至今未給付,顯屬違約。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魏某某給付傅某明工資3.3萬元。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 實習生 張定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