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兩個字“行吧”竟然導致損失了2萬元?微信達成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7月4日記者獲悉,近日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沈巷法庭法官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據了解,被告呂某曾為案外人袁某搭建過大棚,2022年1月22日,原告崔某經袁某介紹認識呂某,口頭約定由呂某替崔某搭建葡萄大棚,大棚鋼管的標準與此前搭建的袁某大棚一致,后崔某通過微信轉賬向呂某支付定金2萬元。
2022年2月25日,雙方通過微信聊天方式協商承攬合同的具體內容。呂某通過微信向崔某發送了《協議》圖片,雙方就協議內容進行了初步協商修改,崔某問呂某協議上是否要說明和袁某鋼管一樣,呂某并未回復。后呂某向崔某發送了最后修改的《協議》圖片,約定“鋼管型號32中,厚度1.2mm”,對此崔某回答“行吧”,并催促盡快加工安裝。2022年2月28日,呂某向鋼管經營部購入了鋼管材料。
后崔某了解到呂某與袁某所簽訂的合同約定的鋼管厚度為1.5mm,遂通過電話與呂某溝通,稱鋼管厚度應該一致。呂某稱其雖然與袁某簽訂的合同約定為1.5mm,但實際使用的鋼管厚度為1.2mm,并稱當時雙方的約定是交付的鋼管一致,并不是指兩份合同約定的鋼管內容一樣。雙方協商未果,遂成訟。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協商案涉協議內容過程中,呂某通過微信向崔某發送協議圖片后,崔某回答“行吧”,呂某回復“好的”。而崔某稱其不知道袁某的合同內容,又要求與袁某鋼管一樣,而呂某與袁某簽訂的合同約定鋼管厚度與實際使用的鋼管厚度并不一致,在雙方在對袁某合同內容理解不一致且在呂某詢問是否與袁某鋼管一樣時崔某又未做出明確回答的情況下,雙方并未就鋼管型號達成一致的口頭協議。
雙方雖未通過手寫簽字的方式簽訂書面協議,但在呂某發送了最后修改的協議圖片后,崔某明確回答“行吧”,并催促呂某加工安裝,該協議應為雙方最終達成的有效協議。該協議明確約定搭建大棚鋼管厚度為1.2mm,呂某已為履約訂購了相關材料,不存在違約行為。
崔某主張雙倍返還定金,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宣判后,崔某不服,向蕪湖市中院提起上訴被依法駁回。
本案主審法官提示,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人采用電子郵件或者微信、QQ等聊天軟件方式訂立合同。但由于聊天時的表達一般比較隨意,故對條款含義的理解也常常引發爭議。建議當事人在線上回復他人關于合同內容時,一定要認真核對清楚再表示認可,重要的內容盡量采取書面協議,并對其中重要的合同條款進行詳細約定。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