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安徽省宿州市政協原副主席王廣敏受賄一案。
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7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廣敏利用擔任蕭縣王寨鎮黨委書記、靈璧縣副縣長、宿州市委副秘書長、碭山縣縣長、縣委書記、宿州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財政扶持資金撥付、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3032萬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王廣敏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明確了控辨雙方爭議的焦點。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廣敏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辨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廣敏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