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一級高級法官戚懷民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其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戚懷民利用擔任淮北市紀委副書記、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院長、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一級高級法官的職務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款撥付、案件處理、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81.922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戚懷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戚懷民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真誠悔罪、積極退贓,自愿認罪認罰,在羈押期間表現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綜上,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戚懷民當庭表示不上訴。(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