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捆綁銷售”?“捆綁銷售”的主要形式有哪些?遇到“捆綁銷售”怎么辦?日前,安徽省消保委指導皖南七市(安慶、馬鞍山、蕪湖、銅陵、宣城、池州、黃山)消費維權區域一體化合作機制,共同發布消費警示,提示廣大消費者在吃、住、行、游、購、娛支付時,當心“被捆綁”或“被搭售”。
“捆綁銷售”,是指經營者在正常銷售一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同時,采取默認勾選、搭售等方式強制或誤導消費者購買其它商品或服務的行為。“捆綁銷售”行為也廣泛存在于線上及線下購物、出行及住宿服務和餐飲等社會、生活服務中。
線上及線下購物中的“捆綁銷售”
“默認勾選”“強制搭售”“變相搭售”“搭售或給予贈品”,據了解,以上四個方面的行為是線上及線下購物中“捆綁銷售”的常見表現形式。
默認勾選,即在商品選擇頁面中,除主品外,還默認勾選了一些額外的收費服務項目,如安裝費、售后保障服務費或其它名目的各類服務。而強制搭售是指在購買某類商品時,經營者強制要求消費者必須購買其它種類的商品,如:購車時,必須在店內購買汽車用品、保險;購房時,必須同時購買車位或裝修包。
變相搭售則是指經營者故意提供不合理的商品組合,如銷售一組僅有3只鞋的套裝;故意提高單品價格,并以商品組合優惠誘導消費,如某款商品的單價為8元,商家將該商品的標價提高至15元,卻將該商品與另外一件商品組合以12元的價格進行捆綁銷售。
此外,搭售或給予贈品在生活中也非常常見。經營者用這種方式處理一些臨期、過期或者存在瑕疵的商品,且不向消費者進行明示。
出行及住宿服務中的“捆綁銷售”
“直接搭售收費服務項目,而沒有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這是出行及住宿服務中典型的“捆綁銷售”套路之一。例如,預訂景點門票時,直接捆綁導覽、講解等收費項目,而不提供單獨售賣的景點門票供選擇;又如打車軟件在所謂“高峰期”直接默認勾選“添加信息服務費”選項。
“突出搭售選項,弱化無搭售選項”則是出行及住宿服務中的“捆綁銷售”另一典型套路。經營者會通過不同顏色、字號等方式誤導消費者購買搭售服務或商品。如購票時彈出推薦保險等增值服務的頁面中,將“放棄”“不需要”按鈕設計為普通淺灰色或白色,而把“購買”“繼續訂購”按鈕設計為醒目顏色或加大字號,以此誤導消費者做出錯誤選擇。
此外,出行及住宿服務中的“捆綁銷售”還包括經營者利用模糊語言誤導消費者,如用“添加保障”代替“購買保險”,用“享受立減”代替“購買保險”,用“放棄優惠”代替“不買保險”和利用限制消費范圍、退款時限等方式變相捆綁搭售商品或服務,如預訂車票時,如果選擇不購買或取消綁定收費項目,就會出現“出票慢,可能需要排隊”等提示內容。
在餐飲等社會、生活服務中,常見的“捆綁銷售”則主要表現為經營者在未向消費者明示的情況下,設置“包廂最低消費”“禁止自帶酒水”“收取餐位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或直接收取餐巾紙、消毒餐具等商品的費用。
遇到“捆綁銷售”怎么辦?
相關工作人員介紹,消費者遇到上述的“捆綁銷售”行為后,不應消極的“束手就擒”或極端的不合理維權,而應做到知法懂法、慧眼識別、理性維權。
知法懂法,即消費者需要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的了解,熟悉其中相關條款,明確自身享有的知情權、選擇權及公平交易權。
此外,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消費者應慧眼識別,要仔細查看交易規則和商品或服務的說明信息,避免因不小心或識別不清而選擇了不需要的搭售商品或服務。同時,對一些消費誤區要有理性認識,如搭售的贈品有質量問題,完全可以要求經營者承擔修理或換貨等責任。還要特別關注搭售商品的有效期,避免不知情導致過期食用或使用。
在遭遇不合理捆綁銷售時,消費者要及時保留證據,并積極地運用法律武器與商家協商,協商不成時,可撥打12345或12315投訴舉報,也可通過“安徽消保委”微信公眾號、www.ah315.cn網站投訴。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劉曉然 實習生 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