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肥市場監管局公布了合肥市2022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部分案例涉及侵犯科技發明專利、侵犯商業秘密、擅自使用地理標志等。
跨國制售假冒計生用品
2022年1月,公安機關根據肥東縣市場監管部門移交線索破獲“11.26”跨國制售假冒品牌計生用品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1名,搗毀生產、倉儲窩點5處,查獲假冒計生用品42.8萬余個,假冒計生用品商標標識、鋁膜等包材60萬余件、說明書7包、覆膜機1臺。經查,2021年5月以來,犯罪嫌疑人劉某奇、劉某、黃某珍等11人分別在合肥、阜陽、保定、義烏等地設立制假窩點進行包材制作、半成品加工,后在肥東某公司內組裝生產,再經烏魯木齊銷往哈薩克斯坦等地。該團伙先后生產銷售假冒計生用品2000余萬件,涉案金額達2500余萬元。2023年2月,合肥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王某花、劉某奇、黃某珍等人分別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至65萬元不等。
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合理
2020年,安徽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對空中成像技術領域進行專利布局時發現,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件光學成像領域的專利(下稱涉案專利)獲得授權,安徽某科技公司立即組織專家從技術性、可專利性等多個維度對專利穩定性進行分析,確認該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合理,阻礙了該行業發明創造,限制了該領域技術進步,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無效請求。2021年4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后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對無效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訴訟。2022年5月2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無效決定。上海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2023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至此,涉案專利被宣告無效。
侵犯商業秘密被罰30萬元
被告人陸某于2010年4月入職安徽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安徽某公司),從事頻譜儀技術研發工作,并簽訂了《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工作期間,陸某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拷貝了頻譜儀技術資料。2015年5月,陸某從安徽某公司辭職,后將其竊取的頻譜儀技術以53.77萬元的價格賣給福建某科技公司。福建某科技公司利用獲取的頻譜儀技術,生產了頻譜儀并在國內市場銷售。經鑒定,安徽某公司所主張的射頻板電路版圖的布線連接及頻譜儀軟件射頻控制源代碼具有非公知性,屬于安徽某公司的商業秘密。2022年7月1日,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2022年11月24日,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陸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同時適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陸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安徽某公司頻譜儀技術相關活動。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
2022年3月10日,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通過網絡巡查發現合肥市新站區某圖書工作室經營的淘寶網某音像店鋪銷售存儲有音樂、歌曲等視聽作品的U盤,沒有相關作品授權發行說明和合法來源,執法人員依法查扣涉案U盤28種計91個。經調查,U盤中音樂、歌曲等作品是當事人從其它網店購買后通過電腦復制所得,無相關作品的復制發行授權。當事人共復制侵權U盤28種401個,其中已售出侵權U盤310個,未售出侵權U盤91個,涉案金額近5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6月17日,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侵權U盤91個、沒收違法所1.04萬元、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
推廣銷售未經審定農作物品種
2022年5月23日,合肥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蜀山區樊洼路某門店檢查,對其銷售“岡優927”水稻雜交種子進行抽樣。經查,當事人未取得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未建立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涉案的“岡優927”水稻雜交種在安徽省未經審定。自2021年10月,當事人共計包裝銷售涉案“岡優927”水稻雜交種40袋,每袋常年銷售價格14元,涉案貨值金額560元,違法所得56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農作物品種行為,2022年9月13日,合肥市農業農村局依法作出沒收違法種子1袋、沒收違法所得560元、罰款2.6萬元的行政處罰。
冒用“霍山石斛”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2022年9月23日,合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中發現,安徽某生物公司(下稱生物公司)生產的“霍山米斛凍干粉(固體飲料)”產品外包裝上使用了“霍山石斛”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經調查,生物公司并未取得“霍山石斛”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核準使用證明,不屬于《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規定》第五條所規定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合法使用人。生物公司擅自在其“霍山米斛凍干粉(固體飲料)”產品上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構成冒用認證標志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第十條,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生物公司停止生產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產品,并作出沒收涉案產品125盒、罰款人民幣1.12萬元的行政處罰。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劉曉然 實習生 陳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