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在合肥中院公布的合肥法院維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是店主將罌粟殼摻入香料中出售,最終其被判處了有期徒刑。
2021年1月,高某在其經營的香料銷售部內,將從老家購買的5千克罌粟殼打碎成粉末摻到香料中,共制作香料15千克,后以60元/千克的價格向外出售。2021年2月28日,阮某為使其經營的熟食店自制鹵菜更加美味,在明知香料內含有罌粟成分的情況下從高某處以200元的價格購買香料3.5千克,并將購買的香料添加至鹵水內制作鹵菜向外銷售。2022年5月27日、30日,公安機關分別在高某香料銷售部內查獲香料1.14千克、香料殘渣1袋,在阮某熟食店內查獲香料24袋、鹵水5瓶。經檢測,含有嗎啡、罌粟堿成分,嗎啡、罌粟堿項目。
包河區檢察院以高某、阮某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合肥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檢察院認為二被告人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產生公益損害風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合肥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阮某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判處阮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七千元。此外,經法院調解,包河區檢察院與阮某、高某達成調解協議,阮某、高某通過省級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高某承擔懲罰性賠償金一萬五千元,阮某承擔懲罰性賠償金二萬元。
法官提醒稱,這是一起典型的食品中添加違禁成分的案件,具有一定的社會警示意義。值得關注的是檢察機關以二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消費者身體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追究其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加大了對食品安全領域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廣大商家在致富路上必須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線,明知食品摻有有毒、有害物質仍予以銷售的,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