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場購物,結果商家收錢后一直不交貨,構成違約。那么出租鋪位的商管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3月10日,合肥中院就公布了一起類似案例。
消費者梁某在某商管公司經營的賣場建材區一鋪位向吳某定制鞋柜、衣柜和櫥柜,雙方簽訂《銷售合約單》,約定合同價款25092元,定金1000元。當日,梁某向吳某微信轉賬定金1000元,一周后梁某向吳某微信轉賬預收款14400元。后吳某一直未交貨,構成違約。梁某訴至法院要求吳某與商管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合肥包河區法院審理認為,商管公司系案涉鋪位出租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柜臺出租者對承租者負有一定的管理監督義務,出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需要,對承租者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柜臺的出租者應負有先行賠付的義務。因此,法院判決吳某向梁某退還貨款15400元,商管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商管公司在承擔清償責任后,可向吳某追償。
法官提醒稱,出租者與運營管理者不是同一法律主體的情況在大型商場中普遍存在,出租者與承租者之間不只是存在物理空間意義上的租賃合同關系,同時還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消費者基于對大型商場的信賴達成交易并支付與品質相對應的對價。正是基于出租者對承租者負有一定的管理監督義務這一特征,出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需要,對承租者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出租者應負有先行賠付的義務。承租人的違約行為不能因出租人的先行賠付予以免除。法院提醒大型商場的經營者應加強監督管理,尤其是優化、落實質量保證制度,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同時,降低自身先行賠付的風險。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