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某汽車銷售公司銷售員在賣車時承諾,全國前3000名購車者可贈送限量禮盒,王某在買車時,該銷售員保證其在全國3000名之內,然而,王某購車后發現自己并不在前3000名車主名單上。王某一氣之下將汽車銷售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合肥包河區法院審理該起汽車買賣合同糾紛。
王某出于購車需要,與某汽車銷售公司銷售人員通過微信洽談購車事宜,銷售人員承諾如果王某購車,可享受全國前3000名購車的車主身份,公司將贈送限量禮盒。
2022年10月,王某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汽車購買協議》,合同簽訂當日,銷售人員在微信聊天中再次確認了王某屬于全國前3000名車主。2022年12月,汽車銷售公司向王某交付了車輛。
王某對車輛進行激活,然而,其在通過汽車APP內專屬服務群咨詢后才得知自己并不在前3000名車主名單內。
王某要求解除協議退還車輛或者賠償損失。雙方因為協商未果,王某起訴至包河區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結合王某與銷售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足以看出,王某作為消費者不僅有購車駕駛的需求,成為前 3000 名車主的特殊意義也是其締約的重要考量因素。汽車銷售公司作為汽車銷售的專業機構對于王某是否屬于前3000名車主具有明確告知義務,但其銷售人員未能適當履行該義務,以致于王某在訂約時產生錯誤認知,王某成為相應車型前3000名車主的合同目的客觀上已無法實現。
汽車銷售公司銷售人員存在不實宣傳和承諾,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綜合案情及過錯程度,法院酌定汽車銷售公司向王某賠償違約金30000 元。
汽車銷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合肥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稱,民法典規定,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在汽車消費領域,汽車銷售人員對于車輛性能、增值服務、附屬權益等作出的承諾構成合同內容,在銷售者未能按約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消費者有權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建議消費者在購車時要細審合同,將銷售承諾逐一寫入合同,明確配置、服務、違約責任等,并且要注意留存證據,妥善保存廣告宣傳單、溝通記錄、付款的憑證等。如果發現權益受損,注意及時維權,可以通過12315投訴、行業調解或訴訟方式及時主張權利。此外,銷售者也應該做到誠信經營,不虛假宣傳,不虛假承諾。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 通訊員 陳思遠 杜超 蔣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