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鎮法院審理一起因旅行社擅自改變旅行行程而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案,旅行社不僅退還訂金,還賠償了損失。
2024年6月,王元(化名)作為領隊,為包括自己在內的35名游客預訂了某旅行社推出的“三峽人家四日游”旅游產品,雙方約定550元/人,王元向旅行社支付5000元,并備注訂金。
然而,臨近出發前,旅行社卻提出要求改變行程。由于大家均要求按原行程出行,王元無奈放棄與該旅行社的合作,選擇與其他旅行社以人均800元費用簽訂合同,保證按原計劃繼續三峽之旅。
之后,旅行社也退還王元已支付的5000元訂金。
旅游歸來,王元認為旅行社擅自變更旅程,導致自己被迫更換旅行社,從而遭受經濟損失(35人每人多出250元,共計8750元),其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雙倍返還已支付的訂金并賠償經濟損失8750元。
承辦法官在掌握案卷材料的基礎上,與雙方進行溝通,充分了解案情,明確爭議焦點。
旅行社認為,其已經提前通知改線,當時雙方已經協商了,退還訂金,這事情就結束了,因此,不應該再作任何賠償。
王元稱,旅行社提前1天通知,為了按時出行,其迫不得已多花錢,這個損失旅行社應該承擔。
“旅行社因其主觀原因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你們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且轉賬時,備注為‘訂金’,不適用定金罰則,不能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承辦法官從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出發,進行充分的釋法說理,說服雙方站在各自的角度各退一步。
在承辦法官堅持不懈的努力下,旅行社最終同意作出補償,王元也愿作出讓步。
旅行社給付王元3000元補償款后,王元申請撤回起訴。至此,一場旅游風波圓滿化解。
法官提醒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實習生 楊樂樂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