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推進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合肥高新區公布5起安全生產問題隱患典型執法案例。
案例一
2024年7月15日,合肥高新區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合肥某公司開展危險廢物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裝配車間西邊噴涂工序配套的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兩側堆放活性炭吸附箱內更換下來的廢過濾棉,未及時安全存放至廠區危險廢物暫存場所內,臨時堆放的位置未采取必要的防風、防漏、防滲、防腐以及其他環境污染防治措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對該企業責令改正,作出處罰款人民幣拾壹萬捌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4年9月9日,合肥高新區應急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對合肥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2024年7月17日變更營業執照主要負責人,未按時變更危化品經營許可證,違反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該企業責令限期改正,作出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4年9月27日,合肥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合肥某裝備制造有限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未能提供特種設備(電梯)的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的任命書,且現場也未能提供電梯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記錄,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經查明,該裝備制造有限公司未以公司的名義任命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也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違反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八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企業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2024年9月29日,合肥高新區消防救援大隊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對位于高新區長江西路的某小區進行檢查時,發現由安徽省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區有一處室外消火栓無水,該單位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該企業責令改正,作出處罰款人民幣玖仟伍佰零壹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2024年11月14日,合肥高新區消防救援大隊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對合肥某種業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東南角倉庫內消火栓無水。該單位擅自停用消防設施、器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該企業責令改正,作出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來源:合肥高新發布 合肥物業直通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