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工酒后登高作業,不慎從2米高的架子上墜落受傷,構成十級傷殘。近日,旌德縣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認為雇主未做好安全措施,承擔主要責任,另外,瓦工明知不該酒后登高作業、對自身安全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也應承擔30%責任。
劉某長期從事瓦工工作。2023年3月初,劉某為同村村民秦某修建圍墻,約定秦某每天給付工資280元,并提供中餐。
為砌筑圍墻,工人們用竹子搭建了腳手架,并鋪設跳板,跳板高度超過2米,地面未鋪設墜落緩沖設施。圍墻砌筑完畢后,工人們將跳板拆除,未拆除用竹子搭建而成的腳手架。
同年3月15日中午,秦某外出不在家。午飯期間,劉某喝了1瓶啤酒。下午3時左右,劉某站在拆除跳板后的腳手架上進行拆除作業時,不慎墜落受傷,被緊急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劉某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劉某訴至法院,要求秦某賠償各項損失20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秦某雇請劉某為其砌筑圍墻,約定了勞務報酬,雙方形成勞務關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劉某是從業多年、經驗豐富的瓦工,明知事發當日的下午將進行高空作業,具有一定危險性,仍在中餐時飲酒,且在拆除跳板后的腳手架上行走,致墜落受傷,其對自身安全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其承擔30%的責任。秦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明知施工跳板高度超過2米,具有一定危險性,卻沒有在地面鋪設墜落緩沖設施,疏于安全防護、管理職責,法院酌定其承擔70%的過錯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秦某賠償劉某各項損失14萬余元。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