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游店在劇本游戲中將包含驚悚、恐怖等元素的劇本提供給未成年人消費,一未成年人受到驚嚇,撞到室內玻璃鏡面受傷。檢方認為,該桌游店損害了未成年人群體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訴訟。近日,馬鞍山市中院辦結該市首例未成年人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劇本游戲太嚇人 經營方被起訴
某桌游店經工商登記經營劇本娛樂活動。已滿14周歲未滿15周歲的小黃等人在該桌游店玩某項劇本游戲(該劇本游戲標注恐怖系數較高)。
游戲過程中,因受NPC(非玩家角色,泛指在游戲中不受玩家控制的角色)追逐驚嚇,小黃撞到室內玻璃鏡面,導致門牙被磕斷。
事發后,小黃遭受的損失經調解解決。
當地檢方在履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職責中發現,該桌游店侵害了未成年人權益,危害未成年人群體身心健康,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判決停止不適宜劇本 向社會公眾道歉
馬鞍山市中院審理認為,該桌游店作為新興娛樂活動經營場所,應當傳播主題鮮明向上、內容積極健康的娛樂活動,自覺抵制具有不良價值導向的劇本、腳本。
首先,劇本游戲應符合正確的價值觀,禁止采用容易誤導未成年人的游戲名稱。其次,恐怖系數高、內容血腥的劇本,容易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桌游店在明知服務對象包含未成年人的情況下,未作劇本適宜年齡提示,將包含驚悚、恐怖等元素的劇本提供給未成年人消費,且未在游戲環節和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充分的警示或安全提示標志,未做好場地安保防護,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黃某受傷。再次,劇本游戲向社會公眾開放,面向的是不特定人群,大量未成年人可能成為潛在的消費者,未成年人群體和家庭的合法權益存在被侵害的風險。
因此,法院認為該桌游店經營不適宜未成年人消費的劇本并提供給未成年人消費,損害了未成年人群體公共利益。
馬鞍山中院作出判決,該桌游店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適宜其身心健康成長的劇本游戲,準確標注劇本游戲年齡提示,并增設、完善安全保障設施;在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書面賠禮道歉;印制、發放密室逃脫、劇本殺行業合法經營宣傳單1000份。
一審判決后,桌游店未提起上訴,并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
劇本游戲設置應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法官提醒稱,劇本殺、密室逃脫等劇本游戲作為新興娛樂活動逐漸為大眾認知、接受,從事劇本娛樂活動應堅持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傳播有益于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展現時代精神、促進公民思想道德建設等方面的知識,要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
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等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管理的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使用的劇本腳本應當設置適齡提示,標明適齡范圍;設置的場景不適宜未成年人的,應當在顯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除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劇本娛樂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