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素質”“根本不配做一位舞蹈老師”。從宣城某舞蹈培訓中心離職后,文某因與前同事發生矛盾沖突,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了諸如此類“泄憤”的言語。然而,令她沒想到的是,個人的一時意氣用事,卻招致一場侵權官司。近日,宣城宣州區法院判決此案。
文某、張某是宣城某舞蹈培訓中心同事,后文某退出該培訓中心。2022年11月2日,文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對張某上課情況進行披露,并對張某進行謾罵,該朋友圈被多位家長看到,后文某在他人的勸告下刪除了朋友圈相關內容。
2024年3月,張某一紙訴狀將文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文某在微信朋友圈公開發布道歉信息,賠償其精神損失費5000元,并承擔其支付的律師費2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文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針對張某的信息內容帶有侮辱性語言,存在貶損張某名譽的故意。從影響范圍來看,文某在朋友圈中發布的信息,其好友均可看到,包括二人的共同好友及張某的學生家長,文某后來雖刪除朋友圈相關內容,但對張某的名譽已造成一定的影響。
法院認為,文某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張某的名譽,降低了張某的社會評價,已構成侵害張某的名譽權。
關于張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法院認為,文某雖然存在事實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沒有采取正當的溝通方式與張某解決矛盾,但侵權情節輕微,也未造成嚴重后果,對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訴請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文某在微信朋友圈向張某賠禮道歉,發布的道歉內容至少保留三日;文某給付張某律師費1000元。
法官提醒稱,根據微信朋友圈的顯示規則,朋友圈分享者與瀏覽者共同的好友能夠同時看到分享和共同朋友間的互動,并存在轉發的可能。本案中文某明知朋友圈的信息傳播方式,卻通過朋友圈分享來侵害他人名譽權,這種造成損害的因果關系是推定的。原告的社會評價明顯因此降低。如果造成損害的嚴重程度也比較大的話,還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微信作為我國最為廣泛使用的社交軟件之一,朋友圈作為微信特有的交流方式,也同樣適用網絡侵權責任和侵害名譽權侵權責任。該案明確了朋友圈分享信息中自然人名譽權保護規則,具有典型意義。
(仰孝娟 王麗娜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