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普通的理發師“跳槽”到隔壁理發店,原東家一紙訴狀將這名理發師起訴至法院,認為理發師的行為違反競業限制,導致公司大量客源流失,要求這名理發師賠償5萬元。近日,蕪湖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2023年2月,劉某某(化名)應聘到蕪湖市某美容美發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發型師工作,雙方在勞務合同中約定“合同期滿后一年內不得在本店3公里范圍內做同一行業及將本店技術及管理程序外傳”。
合同期未滿,劉某某從這家美發公司辭職,并前往這家美發公司一分店隔壁的另一家理發店從事美容美發工作。
該美發公司認為劉某某違反了合同約定,導致公司大量客源流失,造成經濟損失,向無為市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劉某某一年內不得在原告所屬的理發店3公里范圍內從事美容美發工作,立即停止在分店隔壁的理發店從事美容美發業務;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無為市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某在原告處從事發型師工作,美容公司僅為劉某某提供工作平臺和工作環境,劉某某所獲取的工資是通過其勞動所得按約定的比例提成,沒有勞務業績就沒有收入,雙方屬于勞務關系。
法院認為,根據美發公司的陳述,其并無證據證明將自身特有的技術傳授給劉某某,也無證據證明對劉某某進行了“培訓、培養”,該條約定實際上為勞動合同中關于競業限制的約定,但該條約定缺乏競業限制的事實基礎,并且在約定競業限制的情況下,未同時約定競業禁止期間對被告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因此,該競業限制約定,違背了公平原則。法院認為,公民享有擇業自由的權利,簽訂合同屬于勞務合同,該合同中所約定的競業限制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據此,無為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美發公司的訴訟請求。美發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蕪湖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