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歲幼童攀爬堆放在8樓與9樓之間樓道中的雜物盒,從雜物盒上方的窗臺爬出墜樓。事發后,幼童家人將物業公司以及雜物堆放人起訴至法院。近日,馬鞍山中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兒童攀爬樓道雜物出事
2023年5月,劉某到住宅樓樓頂收被子,將2周歲的孫子小力留在家中。劉某聽到樓下有人喊有小孩墜樓后返家,但小力因傷情嚴重搶救無效身亡。
事后,經公安機關調查,在該棟樓8樓與9樓之間的樓道窗戶下面堆放的雜物上發現足跡,與小力所穿鞋子足跡一致,在窗臺上面也發現了攀爬痕跡,同時調取的監控視頻印證了當日小力從樓道窗戶爬出墜樓的事實。
小力父母認為,業主王某在樓道堆放紙盒、童車、輪胎、電子秤等雜物,導致小力攀爬墜亡;物業公司未盡到管理義務;同時,房地產開發公司對高層窗臺高度、窗戶設計不合理,缺失防盜、防墜設施,都應承擔責任。
小力父母將小區物業公司、堆放雜物的業主王某以及房地產開發公司股東起訴至含山縣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一審:物業公司和雜物堆放人均有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受害人是2周歲的未成年人,對危險缺乏認知能力,其生活與安全依賴看管人的照顧。其奶奶劉某作為看管人,在明知小力具有獨自開門能力的情況下,外出時未將家門反鎖,導致受害人脫離看護獨自開門外出,繼而引起事故的發生,具有主要過錯責任。
業主王某擅自占用公共區域,將家中雜物堆放在樓道窗口邊,為受害人攀爬上窗戶并墜樓創造了條件,具有過錯責任,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物業公司未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制止王某堆放雜物的行為,也未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或向法院提起排除妨礙訴訟,僅在物業微信群里要求業主自行清除,不足以證明其履行了有效的管理義務,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對于房地產開發公司一方,該樓8樓與9樓之間的樓道窗戶距離樓道平臺高度約98厘米,符合《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中居住建筑臨空外窗的窗臺距樓地面凈高不得低于0.9米的規定,符合設計規范。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小力奶奶劉某作為看管人承擔70%的責任,物業公司、堆放雜物的業主王某分別承擔15%的責任,各賠償15.2萬元。
二審:物業公司上訴 法院維持原判
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馬鞍山中院提起上訴,稱其已全面履行服務合同義務、王某堆放物品并非垃圾,物業公司無權處分。
馬鞍山中院審理認為,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和監控視頻足以說明小力墜亡與王某在樓道內堆放雜物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樓梯通道屬于小區公共區域,物業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業主王某堆放雜物的行為進行了有效排查和制止,未盡到安全防范義務,在管理上存在一定過錯,與受害人墜亡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據此,馬鞍山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為化名)( 顏雪晴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