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車主私自給電動自行車加裝遮陽篷,看似是遮陽擋雨的“神器”,實則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近日,蚌埠淮上區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車主張某駕駛私自加裝遮陽篷的電動自行車,在路口碰到了行人孫某,并致其十級傷殘,最終法院判決張某賠償損失8萬元。
去年1月,張某駕駛加裝遮陽篷的電動自行車,沿蚌埠市一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逆向行駛時,因電動自行車加裝的遮陽篷擋住了視線,與橫過道路的行人孫某發生碰撞,造成孫某受傷。事故發生后張某駕車逃逸。經認定,張某負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的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駕駛加裝遮陽篷的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且發生事故后逃逸,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稱,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電動車加裝雨傘或遮陽篷是對電動車外形尺寸的改變,屬于違法改裝,一旦發生事故,將要承擔法律責任。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切勿給電動車加裝遮陽篷。
(萬敏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