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蕪湖中院一審公開宣判宿州市政協原副主席王廣敏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廣敏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對王廣敏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廣敏利用擔任蕭縣王寨鎮黨委書記、靈璧縣副縣長、宿州市委副秘書長、碭山縣縣長、縣委書記、宿州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財政扶持資金撥付、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3032萬余元(其中300萬元系未遂),犯罪孳息317.29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廣敏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王廣敏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提供他人涉嫌犯罪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法庭作出上述判決。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