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本身患有腸道疾病,被撞后造成腸道破裂傷,因此,肇事方認為應該減輕自己賠償責任。近日,宣城中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2022年4月25日4時,汪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在宣城市區某道路倒車過程中,碰撞車輛后方行人吳某,造成吳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汪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吳某經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創傷性小腸破裂、急性腹膜炎、腸系膜損壞等。因雙方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吳某將汪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15萬余元。
訴訟中,汪某申請對吳某自身疾病(腸道改變)與腸破裂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醫療費用中用于治療其自身疾病(糖尿病、血吸蟲肝病)占比進行鑒定。
某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載明“吳某腸破裂等損傷與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是由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結合該鑒定意見,從因果關系上看,吳某腸破裂傷情,在事實上即便有自身疾病(腸道改變)的參與,但該疾病沒有達到中斷交通事故與腸破裂之間因果關系的程度。吳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并無過錯,因此,吳某的自身疾病對傷殘的影響不能減輕汪某的賠償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汪某賠付吳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2萬余元(汪某在事故發生后已墊付2.5萬元)。
近日,宣城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