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合肥蜀山法院于當天適用新規作出首例返還彩禮判決。
婚后兩個月分居,男方索回18萬彩禮
王某(男方)與李某(女方)相識一年后登記結婚。婚前,王某曾贈與李某價值9萬元的鉆石首飾,并向李某轉款18萬元,備注“彩禮”。
但是小兩口婚后僅共同生活2個月,就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李某回娘家居住,雙方一直分居生活。王某遂向蜀山區法院起訴離婚,訴請李某返還彩禮。李某對王某主張的彩禮不持異議,卻不同意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婚后僅共同生活兩個月即分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經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雙方離婚。按照新規,王某給付的彩禮與本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820元/年相比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等事實,確定被告返還彩禮的具體比例。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準予雙方離婚;李某返還王某彩禮18萬元,鉆石首飾不予返還。
法官提醒稱,新規的出臺進一步細化了返還彩禮糾紛的裁判原則和尺度,如:衡量彩禮是否過高,可與當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等因素進行對比,標準更清晰,操作性更強;另新規對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情形,作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具體比例的規定,更加符合社情民意,對司法實踐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新規增加了兩種彩禮返還情形
北京中銀(合肥)律師事務所婚家部主任范銀萍稱,新規增加并完善關于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
首先, 關于彩禮范圍作出明確界定,即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不屬于彩禮的范圍: 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新規區分了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不屬于彩禮范圍。
其次,新規明確了婚約財產中訴訟主體,父母也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即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第三, 新規在原有的三種返還情形的基礎上增加了兩種彩禮返還情形: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支付高價彩禮的,可以要求返還,對于高額彩禮的認定原則也作出具體的參照標準,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范銀萍稱, 新規出臺之前,法律并未對于返還彩禮的標準作出詳細的裁判標準,司法實踐中主要由法官根據自由裁量權確定,新規規定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極大統一的裁判尺度,防止出現同案不同判。
因此,新規的實施,有利遏制了高價彩禮騙婚等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以及因悔婚、短婚導致給付彩禮方財產遭受損失,同時促進婚姻關系健康發展。進一步細化了返還彩禮糾紛的裁判原則和尺度,對該類案件的審判提供了操作性更強的法律依據。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