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合肥中院公布了合肥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民事糾紛案中,一好心人因為拉架制止兩方打架,而被其中一方起訴至法院,法院進行了判決。
2022年3月,張某陪妻子在合肥某醫院門診窗口排隊繳費,湯某從另一窗口插隊到該窗口遭到張某指責。兩人爭吵中湯某先抬手揮向張某頭部,張某被該舉動激怒,對湯某以拳擊方式實施了毆打行為。
期間,曹某從其他窗口至案涉窗口握住湯某雙臂將其向后拉,隔開了湯某與張某,湯某、張某事后均住院治療。
事發后,湯某起訴張某、曹某共同賠償醫療費并賠禮道歉。張某反訴湯某賠償其醫療費等損失并賠禮道歉。
廬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糾紛是湯某強行插隊、不遵守公共秩序,且先動手激怒張某造成,湯某存在一定過錯。根據雙方過錯,酌定張某對湯某的受傷后果承擔50%的賠償責任。曹某與兩人并不相識,曹某出于善意上前阻止,其在勸阻過程中拽住湯某手臂的動作方式并無不當,并無傷害湯某的故意,也不具有主觀過錯責任。
因此,一審判決張某賠償湯某各項損失合計230元,曹某無責任。合肥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公民在他人發生肢體沖突過程中挺身而出,制止沖突進一步升級,其制止雙方之間沖突的行為屬于自愿實施的緊急救助行為,是法律和道德所倡導的見義勇為、彰顯優良道德風尚的行為,并不具有違法性。司法實踐中應綜合分析判斷拉架人的意圖、與當事方關系、行為限度等以確定是否“善意”。本案中,救助人曹某與兩方互不認識,沒有侵害當事方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故意和過失,行為方式沒有不當,其見義勇為的善行值得鼓勵和保護。法院的判決結果,對要求善意拉架人曹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充分肯定、保護善意拉架(緊急救助)行為,有利于倡導、培育良好的社會風尚,弘揚助人為樂的優良傳統。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