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蕪湖市弋江區(qū)法院審理了一起敲詐勒索案,兩人網購食品后故意在食品中添加頭發(fā)、塑料、蟲子等,以此進行敲詐勒索。兩人犯敲詐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
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間,李某伙同劉某某等人在網上購買三只松鼠等17家電商的食品,收到食品后,由李某故意向購買的食品中添加頭發(fā)、塑料、蟲子等異物或讓食品發(fā)霉,之后再以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為由,向電商索賠,并以在網絡曝光、投訴等方式要挾電商。通過上述方式,李某、劉某某等人先后向17家電商敲詐勒索200余次,涉案金額共計10余萬元。
法院認為,李某伙同劉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在網購食品中添加異物或讓食品發(fā)霉,以食品安全問題為由,向電商索要賠償,并以在網上曝光、投訴等相要挾,強行索取他人財物200余次,價值共計10余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屬于共同犯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對其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李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劉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雷霞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