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人停放汽車道路被阻擋,行人在繞行過程中與其他電動車相撞出了事故身亡,誰之過?近日,宣城中院二審判決,判定違規停放車輛的所有人承擔60%的賠償責任,肇事的電動車駕駛人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步行被違停車阻擋,繞行時被撞身亡
2022年9月18日,程某步行至宣州區古泉鎮某非機動車道路口時,遇前方非機動車道內范某、邵某分別停放的兩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程某由輔道繞行,與道路前方迎面駛來魯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擦,造成程某倒地。
事故發生后,程某即被送往醫院治療,遺憾的是,搶救最終無效死亡。
安徽某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認為,程某符合因交通事故機械性暴力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
法院查明,違停車輛的實際車主為李某,事發時未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某、邵某是李某聘請的駕駛員。
事發后,程某的家人將魯某、范某、邵某、李某等一并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各項損失33萬余元。
違停車車主被判擔責60%
法院審理認為,范某、邵某在停放車輛的過程中違停并由此引發了本案的交通事故,系因提供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由接受勞務一方即李某對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范某、邵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李某可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向范某、邵某進行追償。法院核定本次交通事故致程某死亡的經濟損失合計33萬余元,確定由李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魯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判決魯某應賠償12萬余元;李某賠償20萬余元;李某車輛掛靠的宿州市某物流公司對確定的李某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魯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近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稱,交通肇事作為侵權行為的一種,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結果的原因,可能并不僅限于發生碰撞的車輛與行人。
(洪駿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