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在4S店,隔壁餐館失火蔓延至4S店,導致停放在店內的車輛燒毀,保險公司應賠償嗎?該車的保險公司認為屬于免責情形。近日,淮南田家庵區法院審理了這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轎車在4S店燒毀 保險公司拒賠
2022年11月11日,魏某為其雪佛蘭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2023年1月30日,魏某將轎車送往4S店保養。第三日凌晨,附近餐飲店廚房失火蔓延至4S店,致使魏某停放在店內的轎車以及車內的嬰兒車、兒童安全座椅全部損毀。
事故發生后,資產評估造價公司出具了《資產評估報告》,載明4S店的資產合計損失價值 559347元,其中包括了魏某的轎車124151.30元、嬰兒車399元和兒童安全座椅1098元。
魏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賠償車輛損失及個人隨車物品損失被拒,向田家庵區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公司辯稱,投保時,保險人在保險條款中明確告知投保人,在車輛維修、保養、改裝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且相關條款已進行加粗,投保人簽署了免責事項說明并填寫了投保人聲明,所以此次損失不予賠償。
魏某則表示,確實知曉此事,但這是被告單方制作的格式條款,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并沒有與投保人協商,屬于格式條款。
法院:不屬維修保養免責情形 保險公司理賠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轎車發生損毀是因為附近餐館失火,火勢蔓延至4S店,導致轎車被燒毀,并非處于正在保養狀態下所致。
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中“維修、保養期間”作了擴大解釋,不僅包括轎車被維修、保養時,還包括了轎車在維修、保養前后放置汽修廠時。爭議免責條款應被理解為保險人僅對轎車在維修、保養狀態下發生損毀或事故與該活動有直接因果關系而不負責賠償,但本案轎車毀損的發生與維修、保養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不屬于保險人應當免除責任的情形。
法院認為,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且符合理賠的條件,保險人理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崔年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