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打分,逐步杜絕弄虛作假等惡性行為。11月10日,記者從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獲悉,該廳制發的《安徽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稱《辦法》)將自2024年1月1日起試行,對評分最低的D級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行嚴格監管,有針對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隨著生態環境監測市場全面放開,我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發展迅速,數量激增,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存在能力參差不齊、市場不夠規范、責任意識缺乏等問題。”省生態環境廳總工程師賈良清介紹,截至2023年10月,全省共有社會監測機構190余家,從業人員7000余人,在支撐生態環境管理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多數機構為近3年內成立或為“半路轉型”,起步晚、投入少、規模小,數據審核不嚴、出具的檢測數據質量難以保證。
“少數機構采取惡意低價擾亂市場秩序,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一定程度存在。”賈良清表示,部分監測機構主體責任缺失、出具的監測報告不能有效溯源,缺乏全過程質量管理,數據經不起推敲,弄虛作假行為花樣繁多。
為提高社會監測機構監測數據質量,省生態環境廳赴上海、江蘇、湖南、湖北等地學習取經,并廣泛征集意見,制發了《辦法》。根據《辦法》,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總分為100分,自愿參評。機構環境信用等級由高到低順序依次設A級(優)、B級(良)、C級(中)、D級(差)四個等級,其中D級為<60分。
監測機構若有這些行為,如經主管部門認定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提供虛假材料的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信用評價等級的;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環境犯罪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存在規定的生態環境領域其他嚴重失信情形,均直接評定為D級。
根據《辦法》,對評分A級的機構,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除投訴舉報等另有規定外,根據實際情況可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對評分B級的機構,按常規比例和頻次開展抽查;對評分C級的機構,重點關注,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對評分D級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行嚴格監管,有針對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必要時主動實施現場檢查。
因存在嚴重失信情形被判定為D級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六個月內不得申請信用等級調整。對于存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偽造篡改相關信息等行為,造成評價結果失實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今年6月份,長三角三省一市生態環境部門已簽訂《建立長三角區域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保信用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備忘錄》,賈良清介紹,我們省在《辦法》制定過程中,考慮了長三角一體化的因素,把參與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列入加分項,鼓勵機構積極參與。目前,我們已初步實現社會監測機構行政處罰信息長三角互通共享。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汪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