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人為了能夠獲得購房資格、規避債務等,就用“假離婚”來達到目的,事成之后再復婚。殊不知,“假離婚”也可能成真,“假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引起糾紛。近日,寧國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楊某與余某于2018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期間,楊某因欠款太多,將婚前房產賣掉還賬,并拿出部分賣房款作為另購房屋的首付款,2021年5月,楊某轉給余某347000元用于購買房屋,但因楊某被列為失信人名單無法辦理貸款,雙方在中介的建議下決定辦理“假離婚”,即將房屋登記在女方余某名下后再復婚。2021年6月,中介為二人擬定了離婚協議,雙方登記離婚。后雙方因諸多原因沒有復婚,于是楊某訴至法院,要求余某返還購房首付款及三期房貸。
法院審理認為,我國法律中不存在假離婚,雙方于2021年6月辦理離婚登記后,離婚法律效果當即發生。本案中,楊某的該贈與行為雖系以雙方能夠復婚為前提,但后雙方未能復婚的原因是楊某與他人登記結婚,在與他人結婚后又以贈與的財產系其婚前財產要求返還,應不予支持。另查明,楊某在與余某辦理離婚手續后,也多次向余某作出房子不要了、愿意將347000元送與余某的陳述。但對于其為余某償還的房貸10500元,并未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該部分財產系楊某個人財產,應予返還。綜上,法院判決余某返還楊某10500元;駁回楊某其他訴訟請求。(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