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記者從定遠縣人民法院獲悉,日前,法院對一長期把控基層政權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王某好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故意傷害罪、重婚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其他12名團伙成員根據所犯罪行,分別被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至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期間,為了長期把持基層政權,王某好指使或伙同王某兵、王某善、王某輝等12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爐橋鎮嚴澗村及周邊地區多次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惡勢力慣用的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該團伙在2002年至2015年期間共聚眾斗毆作案3起,尋釁滋事作案5起,涉及被害人10余名,逐步形成以王某好為糾集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王某好在團伙中具有組織力、影響力、號召力,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王某兵、王某善、王某輝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李某周、王某偉等9人是惡勢力犯罪集團一般成員。
法院認為,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當地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嚴重破壞了農村基層政治生態,致使村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損害了黨和政府在基層群眾中的形象。在被告人王某好等13人構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中,王某好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對王某好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和其所犯的罪行處罰;其余12名被告人應當分別按照各被告人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及認罪認罰態度等情節,定遠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吳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