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一居民在小區地下車庫騎車摔傷,物業公司認為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訴至法院。9月26日記者從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居民自行承擔30%的責任。
據了解,2021年6月,居民曹某在小區地下車庫騎電動車時不慎滑倒摔傷,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其傷情經司法鑒定,構成傷殘等級十級。事后,曹某與物業公司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各項損失2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事發時正值六月,地下車庫因天氣回潮,環氧地坪存在濕滑的情況。物業公司辯稱其已采用了除濕機和排煙風管進行除濕,但曹某予以否認。鑒于物業公司不能證明其措施采取的時間,故法院對物業公司已經盡到了合理限度內安全保障義務的意見難以支持。
物業公司雖然在地下車庫入口處、車行通道路邊均設置了警示標志,載有“地面濕滑”“建議推行”字樣。但從雙方提供的地下車庫圖片來看,相關警示標識數量較少,且不夠醒目,難以引起居民的充分重視。
因此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未能在保障居民通行安全方面盡到合理限度內的義務,故對曹某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曹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駕駛電動車在地下車庫騎行時亦未盡到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近日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