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00后”女子李娟(化名)在合肥市文殊路與芙蓉路交口一小區購買了一套門面房,然而,門面房旁邊的空地被物業公司設置成垃圾清運點。門面房與幾十個垃圾桶長期為伴,李娟苦不堪言,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日前,記者從合肥高新區法院獲悉了此案的判決結果。8月20日,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來到現場,經過一場官司后,門面房終于擺脫了垃圾桶的困擾。
業主:門面房邊廣場被設置成垃圾清運點
多年前,李娟購買了合肥市文殊路與芙蓉路交口東南角一小區的沿街門面房,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是合肥華邦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李娟的門面房位于拐角處,側邊是一個小廣場。李娟購房不久后,物業公司將小區的垃圾清運點設置在了這片空地上。
李娟稱,在購買該商鋪時,此處空地規劃為文娛廣場,2019年商鋪交付后,物業公司將此處變為生活垃圾堆放點,并且每天早上會進行垃圾清運工作,大量的污水及惡臭給其商鋪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不僅招引來大量蒼蠅、蟑螂,同時也造成了嚴重的空氣環境污染。李娟稱,她曾多次向物業公司投訴上述情況,希望予以解決,但物業公司以各種理由推脫、不予解決。
李娟家的門面房與垃圾清運點只有幾步之遙,而在李娟家門面房的旁邊還有多家門面房,同樣對這里設置垃圾清運點意見很大。
因為實在不堪其擾,李娟將合肥華邦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起訴至合肥高新區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將違規設置于其商鋪旁即位于文殊路與芙蓉路交口東南角的垃圾堆放點移除并恢復原狀。
物業公司:已通過主管部門審批
庭審中,李娟提供了相關照片證明在垃圾清運前,垃圾桶長期堆放在其商品房門口右側,垃圾桶擺放無序且未閉合,自擺放處至其商品房門口地面均有明顯污水印跡。
被告物業公司提供一份有轄區社區蓋章簽字確認的《情況說明》載明:小區生活垃圾日產生約55個標準桶,因生活垃圾量大且小區原規劃建設時無集中收集點,為便于集中清運,2019年4月28日申請在該處設置生活垃圾集中清運點,經清運單位現場查勘,符合清運條件后報社區復核、城管局審批后正式啟用該收集點。
物業公司辯稱,涉案小區垃圾堆放點已通過主管部門審批,合法合規,并無違規情形,李娟無權主張移除。而且該生活垃圾堆放點相關清潔衛生工作達標,并不存在李娟所說的現場環境衛生惡劣情形。
另外,物業公司認為,李娟的原告主體不適格,因為小區垃圾堆放屬于公共利益,李娟不能代表全體業主起訴。
法院:判物業公司移除
合肥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雖抗辯李娟無權就小區共有部分使用提起訴訟,但是李娟主張的是物業公司妨害了其物權的使用,行使的是專有部分物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其是門面房的所有權人,是妨害排除請求權的權利主體。因此,李娟可以提起本案妨害排除的訴訟。
法院認為,案涉地點是小區業主共有部分,業主對該部分享有權利,按照小區規劃設計,該部分并非垃圾集中清運點,物業公司現改變其規劃設計用途,首先應依照法定程序由業主共同決定,但其僅經相關部門備案同意,并未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因此,物業公司將案涉地點變更為垃圾清運集中點,是不正當行使權利。
另外,根據現有證據顯示,物業公司將案涉地點變更為垃圾集中清運點后,垃圾長期堆放在公共區域,且未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對于周邊業主造成了較大困擾,超出了一般人的容忍程度,對李娟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導致出行、生活、商鋪經營及房屋價值均受到一定影響。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合肥華邦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移除位于文殊路與芙蓉路交口東南角地方的垃圾堆放點并恢復原狀(恢復至《總平面圖》載明的規劃設計狀況)。
記者獲悉,該判決已生效。
探訪:門面房邊清運點已移除
8月20日,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來到李娟的門面房邊,發現此前堆滿垃圾桶的小廣場已經恢復了原狀,籃球場大小的廣場變得開闊起來,市民在廣場上休閑散步有了干凈整潔的空間。
李娟家的門面房目前被一家房產中介租用。“之前垃圾桶都堆在旁邊,天天臭味難聞,一到夏天蒼蠅蚊蟲到處飛。現在整改挺好的,只有少量的垃圾桶了,放在遠處的路邊,這樣對我們這邊就沒啥影響了。”一店員說道。
“垃圾桶沒有清理之前,味道很大,我們這整個屋子里面都是垃圾的臭味,門都不敢開,還怎么做生意。現在好多了,所以建議物業公司在設置垃圾堆放點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到對大家的影響,不能方便了自己損害了業主利益。”不遠處一門面房內一名店員感慨道。
記者看到,在小廣場外面的人行道上,堆放著六七個垃圾桶,一輛清潔車正在忙著清運。因此處垃圾桶不是很多,而且離門面房還有一段距離,所以對沿街門面房的影響不大。
隨后,記者來到小區物業公司,一名值班工作人員稱,“現在我們把垃圾清運點分散到多個地方,每個地方放一點,事情已經解決了。”(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