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了保險的牽引車與未買保險的掛車處于分離狀態,掛車停放在路邊,一輛三輪車撞到掛車導致交通事故。此事發生后,三輪車騎車人可以向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嗎?近日,肥東縣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牽引車與掛車分離 出事后保險公司拒賠
2021年12月15日17時26分,胡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至肥東縣豐草路某公司門前路段時,因操作不慎,撞到栗某停放在路邊的半掛車車廂,該車廂由貴B號車牽引至豐草路路邊違規停放。
此次事故造成胡某車輛損壞、胡某受傷。經交警大隊認定,栗某負次要責任,胡某負主要責任。經鑒定,胡某構成九級傷殘。
案涉掛車未投保交強險和三者商業險,貴B號牽引車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三者險。
因牽引車所投保保險公司不愿賠償醫藥費等損失,胡某起訴至法院。
法官審理發現,此案的焦點是,原告是與停放在路邊的掛車發生交通事故,并未與牽引車發生事故,且事故發生時掛車與牽引車處于分離狀態,掛車未投保交強險與三者險,牽引車投保交強險與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掛車違停與牽引車有關 保險公司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br>
因此,牽引車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超出交強險部分的賠償責任。本案中,事故發生時牽引車雖然未與掛車直接相連,但掛車因沒有獨立的動力系統,是由牽引車牽引至事故發生地,從掛車的運動軌跡來看,掛車的違停狀態與牽引車的牽引行為之間存在事實和法律上的聯系,可以據此認定兩車存在法律上的一體狀態。故牽引車的牽引行為對事故的發生及本案原告的損害后果具有一定的過錯及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原告的損害可以在牽引車的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據此,肥東縣法院一審判決,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三者險限額內賠償胡某損失近23萬元。
保險公司上訴至合肥中院,合肥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秦靜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