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迎峰度夏(冬)期間電力供應,引導用戶合理安排用電,保障電力供需平衡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近日安徽省發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印發《關于完善迎峰度夏(冬)期間用電峰谷時段劃分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皖發改價格函〔2023〕198號),我市自2023年7月1日起執行。
一是優化峰谷分時電價執行時段。每年7、8月期間,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業用戶每日用電高峰時段調整為16:00—24:00;低谷時段調整為0:00—9:00;平段時段調整為9:00—16:00。其他月份峰谷時段保持不變,即:每日9:00—12:00、17:00—22:00為高峰時段,23:00—次日8:00為低谷時段,其余時間為平段。
二是調整季節性尖峰電價溫度觸發條件。觸發條件由日最低氣溫≤-5℃或日最高氣溫≥36℃調整為日最低氣溫≤-3℃或日最高氣溫≥35℃時(以中央電視臺一套每晚天氣預報中發布的合肥溫度為準),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工商業電力用戶執行尖峰電價政策,尖峰電價加價標準仍按0.072元/千瓦時執行。
三是完善應急跨省購電預告機制。在迎峰度夏(冬)期間,因應急跨省購電產生的損益,原則上按照“月預告、周修正”方式發布。在月末3日前公布的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電價表中公示次月應急跨省購電預計損益標準,次月內根據工商業用電量和應急跨省購電實際情況,每7天滾動修正一次并進行公示,次月結束后公示上月應急跨省購電損益最終結算標準,將進一步保障用戶知情權和用電需求。
來源:市發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