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系夫妻關系,雙方生育有子女六人,兒子王大、王二、王三,女兒王四、王五、王六。王某去世后,王五拿出四萬作為照顧李某的費用,并與其他五人簽訂《協議》,約定將來李某的房產歸自己。李某去世后,其他五人不同意原有約定,王五遂將其他五人起訴至法院。近日,定遠縣法院審理認定《協議》無效。
1994年,王某因病去世,為更好地贍養李某,后六個子女于2018年簽訂《協議》,約定由王五支付四萬元作為對母親李某的生活保障,等待李某“百年之后”,其名下唯一的房產由王五繼承,兄妹六人均在該《協議》上簽字,李某事后知曉此事。
2022年李某因病去世,生前沒有立下遺囑或者遺贈協議。李某去世后,王大以母親李某不知曉協議存在、且其簽字時關于房產的面積未填寫為由,不同意母親李某名下的房產歸王五所有。于是,王五將其余兄妹五人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母親李某名下的房產歸自己所有。
法院審理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故王五與其他五人均為被繼承人李某的子女,對于母親李某的遺產均享有繼承權。李某生前名下的房產,屬于其遺留的合法財產,應當作為其遺產由各位繼承人依照法律的規定繼承。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達成處分被繼承人財產協議的,應當認定為無權處分。在被繼承人沒有以遺囑或遺贈的方式確認繼承人之間達成協議的前提下,不能按協議約定方式處分被繼承人的遺產。
本案中,王五提供的與五人簽訂的《協議》,形成了對李某的贍養及其“遺產”的分配方案。當時李某尚健在,其個人合法的財產未經許可任何人均無權處分。即便李某在生前知曉《協議》的內容,由于其未在《協議》上簽名,也未作其他任何形式的意思表示,即兩方簽訂《協議》處分李某的財產未經過其追認,因此《協議》不發生效力。綜上,王五以其與五人簽訂的《協議》為依據,主張由其一人繼承李某名下的房產,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子女照顧父母本是應有之“義”。老人生前,子女便規劃其財產分配,并簽署協議,這于法理來說不能生效,于情理也不應被提倡。生活中,因財產繼承導致兄弟姐妹間反目的情況常有發生,我們應該深知,父母留給子女的財產既是物質支持,更是父母對子女的愛。
(楊新蘭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吳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