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省高院發布了我省法院維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到預付款糾紛的判決,法院判決轉讓的門店返還顧客預付款。
2020年4月1日,家住蕪湖市的佘某為購買美容美發美體服務套餐在張某作為登記經營者的店鋪內辦理了預付式(可充值)消費服務卡,并分三次充值預付款合計38000元。
葛某為案涉店鋪的實際經營者。
2022年2月13日,張某與張某某簽訂轉讓協議書,約定張某將案涉店鋪轉讓給張某某。2022年2月14日,張某辦理了案涉店鋪的注銷登記。
此后,張某某拒絕向佘某提供服務。佘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張某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張某、葛某、張某某對未消費的預付款和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佘某已經履行了充值付款義務,后因案涉店鋪注銷登記,導致佘某不能正常消費,致使服務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佘某要求解除雙方的服務合同應予以支持。
按照“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的規定,應當退還未消費的余額和利息。
涉案門店經營形式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登記經營者為張某,門店注銷后,應由張某承受服務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葛某與張某共同實際經營管理案涉店鋪,葛某并獲得經營收益,二人應當對案涉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在未向消費者履行完服務義務的情況下,張某將門店和對充值會員的服務一起轉讓給張某某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債務轉移行為,未經佘某同意,二人之間的協議對佘某當然不發生效力。
法院判決解除服務合同關系,張某、葛某向佘某退還預付款36616元及相應利息。
典型意義:預付式消費模式是當下服務性行業中常用的一種經營模式,實踐中面臨著經營者提供服務不符合要求和卷款走人的風險。本案明確了經營者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時,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及退還預付款中未消費部分的訴求,并通過認定實際經營者和登記經營者共同承擔責任,以及確認將門店和服務義務一起轉讓第三方的行為未經消費者同意對消費者不發生效力,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再次為廣大消費者敲響警鐘,不要輕易選擇大額、長期服務;同時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對于經營者承諾的服務內容及標準應形成書面協議并妥善保存,在經營者“人走樓空”時及時維權。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