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人郵寄電腦主機,并且支付了相應的保費,然而,收件人收快遞后發現電腦損壞,快遞公司卻拒絕賠償。寄件人無奈之下將快遞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合肥包河區法院公布了此案的裁判結果。
2022年5月,施某在一速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APP上下單郵寄了一臺電腦主機至山東省,施某在承擔基礎運費的前提下又已按照4200元的保價金額支付了相應的保費34元。
買家在簽收快遞時,因發現電腦主機損壞而拒收。
快遞公司否認貨物損壞是快遞方造成并拒絕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
施某保留有快遞小哥當面簽收貨物時主機完好無損、可以開機啟動的視頻,以及買家當著快遞員的面接收貨物、電腦無法開機的視頻。
事發后,施某將速運公司起訴至法院。
合肥包河區法院承辦法官數次與速運公司溝通。據了解,速運公司《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有“針對報價快遞發生丟失或者毀損,按照實際損失向您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的約定。
在速運公司無法提供電腦主機損壞系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或者不可抗力之相關證據的基礎上,其同意向施某理賠3000元。施某經承辦法官詳細釋明法條內涵后,酌情考慮了維修主機的實際支出,最終表示愿意接受少于保價金額的賠償金,在收到3000元款項后主動撤回起訴。
法官提醒稱,快遞公司所提供的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有關“保價或不保價前提下賠付情形不同”之約定,基本上都屬于格式條款,究其本質,都是傾向于減少或者免除快遞公司所應承擔的貨物毀損后賠償責任的,某些不平等的格式條款甚至蛻變成為“霸王條款”。由于快遞企業對于“保價”的理解與消費者的理解存在分歧,故雖存在諸多此類條款,有時仍難以做到對于消費者權益的最大化保護。快遞服務中快件的損失賠償應當適用《民法典》等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只要快遞企業在寄件人保價時認可其聲明的保價金額,貨物丟失毀損后就應該按照保價金額進行全額賠償。
(陳玉晗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