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得了甲狀腺乳頭狀癌,向保險公司理賠,結果保險公司以其投保前未提前告知患有甲狀腺結節為由拒絕理賠。3月10日,合肥中院公布了此案的判決結果。
2019年12月24日,笪某經張某的介紹、經辦,在人壽保險某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險》,保險期限為終身,基本保險金額為30萬元。
笪某曾于2018年體檢時被診斷為甲狀腺右葉低回聲結節,2021年9月10日,經醫院檢查提示為甲狀腺乳頭狀癌,同年9月15日行右甲狀腺葉等切除術,后出院診斷為甲狀腺惡性腫瘤。
笪某向人壽保險某公司申請理賠,人壽保險某公司以笪某投保前患有甲狀腺結節未向其明確告知為由,予以全額拒付,解除保險合同,退還笪某保險費23299.66元。
笪某對人壽保險某公司拒絕理賠和解除保險合同不服,訴至法院。
廬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笪某經張某經辦,與人壽保險某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笪某在投保時已向張某陳述了其患有甲狀腺結節,但張某未按保險公司要求進行完整申報,據此不能認定笪某未盡到告知義務。張某在經辦笪某保險事宜時,未就合同中相關免責條款向笪某進行解釋、說明,也未對笪某就相關疾病進行有效詢問并告知。因人壽保險某公司自身也未盡到詢問投保人義務,即便投保單上未明確顯示笪某的病情,人壽保險某公司也不能據此拒絕理賠。
法院判決,人壽保險某公司應支付笪某保險賠償款276700.34元(30萬元減去已退保險費23299.66元)。
法官提醒稱,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條件的改善,更多的人選擇向保險公司投保人身保險來降低風險成本,加強對未來風險的防范。為了減少理賠時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情形,投保人在投保時,要遵守誠信原則,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自身身體健康狀況,認真了解保險合同中承保的疾病范圍,避免因自身故意、重大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而被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保險公司也應完善對保險經辦人的培訓與管理,在投保時,應向投保人進行有效詢問,了解投保人身體健康狀況,評估投保風險,同時應對保險合同中的相關免責條款進行充分解釋和說明。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