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僅限搭載一人,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載人電梯……《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年滿十六周歲方可駕駛電動自行車
在《條例》中,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與維修、登記、通行與停放、保障、法律責任等重點問題進行了規范。
不規范佩戴安全頭盔將被罰。《條例》規定,駕駛人和搭載人應當規范佩戴安全頭盔。同時,針對不規范佩戴安全頭盔提出與其他違法交通通行規則的處罰標準,違反規定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在通行與停放方面,《條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僅限搭載一人,但是駕駛不具備搭載條件的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搭載人應當在駕駛人后方正向騎坐。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護措施。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同時,《條例》明確,禁止電動自行車在建筑物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區域停放、充電。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在住宅內充電或者私拉電線和插座充電。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載人電梯。
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等配套規劃建設
在服務保障加強上,《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城市道路建設標準和規范,規劃和建設非機動車道;已經建成的城市道路沒有建設非機動車道的,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非機動車道的養護和管理,保證車道平整通暢。
地鐵站、車站、碼頭、醫院、校園、商場、農貿市場、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建筑、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放場所和設施。
住宅小區和其他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和有關標準建設非機動車停放場所和設施。已建住宅小區和其他建筑的建設單位未建設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的,應當劃設相對集中的非機動車停放區域。
駕駛拼裝、改裝、加裝車上路罰款200元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明確,電動自行車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駕駛拼裝、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收繳拼裝的電動自行車。
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駕駛未取得臨時通行標識或者臨時通行期滿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罰款。
合肥通客戶端-合報全媒體記者 劉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