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停車后,貨車發生溜車,結果已經在車下的自己因此受了傷,這樣的事故應由誰承擔責任?近日,天長市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貨車溜坡傷了司機
司機張某將其駕駛的位于李某名下的廂式貨車停放于天長市某超市門前,之后他便下車拜訪客戶,看客戶是否需要補貨。然而,就在這時該貨車發生溜坡,與路邊電線桿發生碰撞,造成電線桿倒塌,位于車輛左側的張某被砸傷。事發后,張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張某因該事故造成七級傷殘。
經天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張某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涉案貨車所有人李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因賠償問題,張某與李某、保險公司未能達成一致,他將二者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9萬余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是張某停放車輛時未采取制動措施導致車輛溜坡,不在交強險賠付范圍內,且張某也不屬于交強險賠付對象中的“第三者”,其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不屬于“第三者” 保險公司不應理賠
天長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離開本車后,因未采取制動措施等自身過錯受到本車碰撞、碾壓造成損害,機動車駕駛人請求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承保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有關約定支持相應的賠償請求。
張某作為駕駛人,對車輛負有妥善管理義務,理應對操控車輛可能發生的風險有一定的預見和控制能力,但其疏忽大意未能規避風險,顯然具有過錯。雖然發生事故時其身處車外,但其仍是車輛的實際控制人、駕駛風險的引發人,其駕駛人的身份并不因物理的位置變化發生轉換,仍應對本次事故產生的損失負全部責任。
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稱,機動車駕駛人不能認定為“第三者”,機動車駕駛人離開本車后,因未采取制動措施等自身過錯受到本車碰撞、碾壓造成損害的,駕駛人因對機動車有實際控制力,不可“自己對自己侵權”,駕駛人不屬于三者險的理賠對象,不應依照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獲得理賠。(實習生 楊樂樂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