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內容除了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基礎條款外,還對各種時間點有詳細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人身保險時,應關注保險合同中的這四個重要“關鍵期”。
一、猶豫期
猶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險合同并簽收回執后仍擁有撤銷保險合同權利的一段時間。猶豫期一般為10天或15天,但團體險、卡單類等短期(一年內)保險是沒有猶豫期的。在猶豫期內退保,保險公司會在扣除工本費后退還全部保費。在猶豫期后退保,屬于單方面提前解除保險合同,可能會有較大損失,保險公司一般只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二、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后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責任的一段時間。等待期的設置是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將發生保險事故,而馬上投保以獲得賠付的行為。消費者在投保時應注意等待期時間點,以免發生保險事故無法獲賠。
三、寬限期
寬限期是指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未按時繳納續期保費所給予的寬限時間,一般來說,自保險費約定交納日的次日零時起60日為保險費交納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依然有效。設置寬限期的目的是對投保人非故意的拖欠保費提供一些保護,也給經濟陷入困境的投保人提供一個較為寬裕的籌款時間。在寬限期內即使未交當期保費,發生保險事故仍然可以獲得賠付。超過寬限期仍未支付當期保費的,保險合同中止,或者由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兩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四、復效期
保險合同中止后可以恢復合同效力的時間期限為復效期,一般為兩年時間。在復效期間內,投保人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經保險公司審查同意,在投保人補交保費后,保險合同可恢復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