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小區業委會將小區開發商起訴至法院,業委會認為開發商占用了小區自行車棚20多年,是時候歸還給廣大業主了。近日,合肥蜀山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業委會起訴開發商要求還車棚
合肥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訴稱,小區自2002年交付以來,開發商安徽某置業公司將位于小區西南側的自行車棚占據,私自出租給他人使用,并將收益占為己有,為此獲取不當利益。
2023年7月,小區業主選舉產生了業主委員會,業委會隨后多次與開發商交涉自行車棚返還事宜,均無果。“相反,2023年10月,開發商向業主作出《關于立即支付車庫租金的通知》,要求各租戶立即交納租金。同時,開發商認為業委會對其無產權。”業委會訴稱,小區該自行車棚是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擅自侵占并獲取非法利益,嚴重損害了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為此,業委會將開發商起訴至合肥蜀山區法院,要求開發商立即停止對自行車棚的侵占,騰空后交給業委會。
法院:屬業主共有應歸還
開發商辯稱,小區規劃與實際實施之間有差別,小區在其接手開發前,規劃已經完成,但當時因前開發商問題,開發處于停頓,后由其接手繼續開發,由于當時自行車使用已經明顯減少,經與當時的有關部門商討,同意改建為機動車庫,“原告訴稱的自行車棚實際是不存在的。”
開發商稱,以上房屋最終并未實際作為非機動車棚使用,有被改為商業的,有停放機動車的,而且并非都收到費用,實際支付費用很少,“我們支出了建設成本和看護費用,實際是虧損的。”
法院審理認為,該小區自2002年交付以來,開發商未將自行車棚向業主們移交并占用,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法院認為,該小區內西南側自行車棚,規劃為自行車棚,雖開發商建成后未作為自行車棚使用,但開發商改變該區域建筑物的用途,不能作為改變原規劃理由。
據此,合肥蜀山區法院一審判決,安徽某置業公司向小區業主委員會移交小區內西南側自行車棚。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