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離職時簽訂了保密協議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承諾書,并向原公司按時提供“在家待業證明”,但是他一邊作出承諾一邊卻偷偷在競爭對手公司出沒。“老東家”一氣之下向其索賠賠償金。近日,蕪湖經開區法院審結了這起勞動爭議案。
一邊出具待業證明,一邊按時出沒別家公司
張某(化名)原為安徽某光電公司高管,張某申請辭職時,雙方簽訂一份《遵守〈保密協議〉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承諾書》,張某承諾離開公司后兩年內不得到與公司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工作等。
安徽某光電公司同意競業限制期限內每月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如張某違反承諾,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以及由此產生的費用;張某離職后兩年內,每三個月提供一份就業情況證明給安徽某光電公司。
張某離職后按期向安徽某光電公司提供了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在家待業證明”,公司按時支付其補償金。
后來,公司發現張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連續6天每天8時左右駕車到另一家光電公司,下班時間則駕車離開該公司。
安徽某光電公司認為,張某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向蕪湖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裁決張某向安徽某光電公司支付賠償金21.7萬余元以及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32568元。
張某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無需支付違約金及返還補償金。
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支付“老東家”違約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每天準點于上下班時間駕車自由出入另一家光電公司,對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且兩公司經營范圍相近。
張某違背誠信原則,每隔三個月仍向安徽某光電公司提供“在家待業證明”,根據雙方約定,該公司有理由認為張某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
庭審中,張某稱其系為他人前往另一家光電公司進行業務對接,因沒有證據佐證,且無明確的“服務對象”。即便是為“服務對象”與另一家公司進行業務對接,也違背“不得從事同類業務”之約定。
綜上,法院認定張某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判決張某支付安徽某光電公司違約金并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合計25.9萬余元。
宣判后,雙方均服判。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