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時打卡上班,卻擅自離開工作區域,累計10余個小時,公司發現后對其作出辭退處理,員工起訴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近日,無為市法院審結這起勞動爭議案。
員工離崗累計10多小時 單位將其辭退
2022年6月,吳某經人介紹入職無為某能源公司,擔任車間現場安全員,雙方簽訂了固定期限為三年的勞動合同。
吳某上班時間應為12:40-17:00,2023年7月7日,吳某于11:52打完上班卡后,未履行正常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區域,直至傍晚17:11左右從廠外返回,離崗時長約250分鐘,后于17:21打了下班卡離廠。
此后,吳某又分別在同年7月10日、7月11日、7月12日三個工作日的規定上班時間段,3次同樣擅自離崗每次約200分鐘,累計四次擅自離崗時長達10余個小時。
公司針對吳某以上違反勞動制度和工作紀律的行為,依照該公司《員工日常行為考核細則》等相關制度文件規定,在征得單位工會組織同意后,決定對其四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合并適用廠規中的“四級處罰”,解除其勞動關系并書面送達吳某。
吳某對決定不服,以公司事先不通知就作出辭退決定、其沒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單方辭退應當支付經濟賠償等為由,向仲裁機關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2023年11月,無為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申請,吳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安全員違反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不違法
法院在查明事實后認為,某能源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是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公開,內容并無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吳某也認可已簽名收閱了公司規章制度及《員工日常行為考核細則》等處罰等級文件,且承諾如有違反自愿接受相應處罰。因此,該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和相關處罰等級文件,可以作為法院審理本案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依據。
吳某作為公司的車間現場安全員,4次在工作期間沒有嚴格履行正常請假手續情況下,擅自離崗較長時間,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離崗系受公司主管領導工作安排,其行為應當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與工作紀律,同時也影響公司安全生產,帶來安全隱患。
某能源公司據此,在履行并征得了單位工會組織同意意見后,對吳某作出予以辭退的處理,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也無不當。吳某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院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吳某未提起上訴,該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張俊杰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