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樅陽縣公安局經過實地走訪調查,嚴格完善審批程序,依法批準一名拘役罪犯回家申請。這在全省尚屬首例。
2024年3月4日,朱某某因危險駕駛罪被樅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后被交付至樅陽縣看守所服刑。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朱某有情緒波動,通過談心談話獲悉,朱某經營的企業近期急需辦理相關事宜,他擔心自己在服刑,企業經營會出問題。了解這一情況后,民警迅速匯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后朱某以企業經營急需辦理相關事宜為由,向看守所提出回家申請。
樅陽縣公安局提請相關部門進行檢察監督,經對朱某的犯罪類型、犯罪情節、悔罪態度、服刑表現、健康狀況等情況進行系統評估,3月27日,樅陽縣公安局組織看守所民警聯合相關部門對朱某經營的工廠進行實地走訪調查,經過確認,朱某申請事由是真實的。
3月28日,在完善相關審批程序后,樅陽縣公安局依法批準朱某回家申請。在朱某回家安排好企業經營相關事宜后,3月29日于規定時間內安全返回看守所繼續服刑。
此次樅陽縣公安局批準拘役人員回家辦理涉企事宜,一方面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充分保障了拘役罪犯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訴求;另一方面積極為羈押涉企人員辦理民商事項提供必要便利,優化營商環境。
(方嫻 陸斌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